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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测绘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3日
四川省测绘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测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测绘工作科研、生产、开发的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测绘工程专业包括: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地理国情监测、不动产测绘等(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技术员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测绘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测绘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测绘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测绘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条件: 1.熟悉测绘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测绘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测绘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并通过验收。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测绘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测绘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在测绘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在测绘技术岗位上工作满4年; 7.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条件 1.掌握测绘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测绘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测绘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测绘技术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获得测绘技术员职称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测绘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并通过验收。 第八条 工程师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测绘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测绘技术岗位上工作满4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测绘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测绘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测绘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测绘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测绘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测绘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测绘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测绘专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获得测绘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市(厅)级科技奖励2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参加完成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 6.参加完成编写测绘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参加完成测绘规划工作2项以上,或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质检、监理等工作2项以上; 8.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生产运行管理的鉴定、分析、评价与论证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情报资料收集整编2项以上; 9.在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会作技术报告1次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测绘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测绘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测绘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测绘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测绘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测绘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测绘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测绘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测绘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测绘专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获得测绘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市(厅)级或单项合同额(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测绘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其他业务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作为主持人员或主要参加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4.作为主持人员或主要参加人员,创新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1项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2项以上; 5.作为主持人员或主要参加人员,完成编写测绘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作为主持人员或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规划工作3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质检、监理等工作3项以上; 7.作为主持人员或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工程项目生产运行管理的鉴定、分析、评价与论证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情报资料收集整编2项以上; 8.在国际或国内重要学术交流会作特邀技术报告1次以上。 (四)论文和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有效期刊公开发表测绘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测绘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测绘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测绘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测绘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测绘技术工作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测绘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测绘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测绘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测绘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测绘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测绘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测绘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在获得测绘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奖项1项或省级优秀工程质量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以上等级奖项、天府杯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四)论文和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3.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非测绘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测绘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测绘工程师条件 在测绘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在测绘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测绘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在测绘技术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参与国家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骨干,且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在测绘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2名测绘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或主研人员;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测绘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3项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在测绘专业领域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在测绘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测绘专业等相关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测绘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九条 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六)取得测绘专业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 (七)四川省测绘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认为应当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级别的划分参照项目批准单位的级别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参与”、“参与者”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三)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杰出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市级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科学技术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六)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七)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八)“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二条 各类表彰、推广应用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推广应用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项目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报告)、项目(技术)设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研报告、工程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报告、生产技术报告、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测绘工程技术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条件和国家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 测绘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专业适用范围 大地测量与 导航定位 从事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等工作。 摄影测量与 遥感 从事卫星遥感、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以及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航测内业、遥感图像处理等工作。 测绘工程 从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 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测等工作。 从事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 内业、外业与监理等工作。 地图制图与 地理信息系统 从事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区、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工作。 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等工作。 地理国情监测 从事地形、水系、交通、地表覆盖等要素的监测。 不动产测绘 从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 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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