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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肖女士找不到停车位,就把车停到一个小巷,旁边也有四辆车

2023-04-10 1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肖女士认为,破坏她车的人有可能就是这四辆车的车主,因为自己只是妨碍这四辆车的出行,她希望民警能帮找出这四位车主。然而这个小区是个老小区,四周都没有监控,所以根本查不到是谁破坏车辆。这时肖女士想起了自己的电话,于是赶紧查看,发现有几个未接电话,都是晚上1点半左右打过来的,只是那时候自己睡得太沉,所以没有听到。

肖女士认为这应该是打电话让她挪车的车主,而这个车主就有可能是破坏她车的人。于是她便打电话过去,谁知道始终没有打通。后来民警通过调查,找出了这位车主。而车位车主表示,他确实打电话联系肖女士挪车,但是在没有打通的情况下,他就回家休息了。而他打电话之前,他已经发现肖女士的车已经被划得面目全非了。肖女士看到这位车主没有承认是他干的事情,她也是欲哭无泪,因为她的车被划得面目全非,她联系维修店,他们给出定损在一万元左右。如果找不出破坏车的人,那么自己就得承担这笔费用。可她对这件事不愿意就此罢休,她认为小区的物管对此事是有责任的,因为小区里有几千户人家住在这里,他们却没有安装监控,导致出了事情也找不到证据。而小区的物管则表示很委屈,因为这位肖女士其实已经嚣张跋扈习惯了,经常在小区乱停车,他们已经接到了很多关于肖女士乱停车的投诉。对于这一件事情,他们也承认自己有责任,但他们也不想和肖女士争执太多,他们直接表示,让肖女士去起诉,到时候被判赔偿多少,他们就赔偿多少。那么肖女士如果要起诉物管,她是否会胜诉?一、肖女士已经交了相关的物管费,那么物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履行对她的财物进行保护的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肖女士的车遭到破坏,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看管的义务,所以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但在这件事情中,肖女士属于乱停车,是她妨碍了他人的利益在先,所以才会被他人破坏车,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她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看,物管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由于是肖女士有错在先,所以只需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三、破坏肖女士车辆的人,不管肖女士是否妨碍他的出行,破坏她的车辆就涉嫌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因为肖女士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于肖女士损失是1万元左右,因此破坏她车的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由于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他将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她应该找不到破坏她车的人,所以这件事提醒大家,一定不能乱停车,否则遭殃的是自己的车。对于肖女士乱停车的行为,您有何看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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