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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杀人”于无形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思考

2023-12-24 08: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思想碰撞、包容多样、不断进步;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肆意宣泄、恶语中伤、表面真相。 热点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28日发生的一起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轰动一时,如今真相虽已大白于天下, 可在该事件中遭受到网络上的恶语中伤、“人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们,她们的伤痛会是怎样的?            事件初始,因为公交车在坠江前曾与一辆女司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网友的第一次暴戾,指向了那个无辜的女司机,一时间,女司机成了众矢之的,谴责、侮辱、谩骂、诅咒似乎都难以平息网友的愤怒,到最后甚至上升到对“女司机”群体的控诉。没有人想听那个躺在病床上无故被牵连的女司机如何解释。

 

      后来,有人扒出大巴车司机的K歌账号,发现他在事发前一天深夜上传过音频。风口急转,暴戾指向大巴车司机,一个可能因为熬夜害死一车人的凶手。

 

     事件真相曝光之时,酷爱“打抱不平”的网友又调转“枪头”,对打人乘客刘某的死极其不满,一个罪魁祸首怎么可以如此痛快地离开呢?于是他们开始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人肉死者搜索”,把乘客刘某的姓名与照片挂在网络上接受世人唾骂,甚至也诅咒她在世的家属。这还不够,有人直接来到刘某生前经营的小店打砸泄愤。不堪其扰的刘某家属只能一遍遍解释、求饶:“店已经转租出去了,不要再砸了。”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一切好的不好的事情终将过去,但网络暴力给这些受害者及其家属们带来的伤害却难以弥补。 1、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时,往往伴随着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中常见且杀伤力最大的一种表现形式。为此,在公交车坠江事件余温犹存之际,小编梳理了两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肉搜索”案例,试图窥一斑而知全豹。

2、真实案例

 

     2013年,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某服装格仔店购物。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某将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

 最终,因不堪受辱,琪琪跳江自杀。之后涉事店主蔡某被以侮辱罪起诉,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8月20日晚,四川德阳安医生夫妇一家在游泳馆内游泳时,安医生认为受到一名男孩的侵犯,随后夫妇俩与男孩家长产生冲突。第二天,男孩一方的家属分别来到安医生夫妇所在单位“闹事儿”,要求两家单位开除两人的党籍和公职。更为严重的是,男孩一家在微信群里组织自己的亲朋好友,把安医生夫妇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宣称安医生一家因为泳池内碰撞暴力殴打未成年人。男孩一家甚至还找了当地自媒体以及拍客平台“梨视频”,将安医生夫妇暴力殴打13岁孩子的说法,制作成了视频,在网上进行传播。后经多家媒体转载,网络舆论涌向了事件主角安医生,安医生被网友指责殴打小孩、刁蛮不讲理。

     事件发生后不久,安医生因无法承受压力而自杀。安医生丈夫表示,在处理完妻子的后事之后,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和妻子的合法权益。

 

3、案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犯罪适用法律,最高法、最高检在司法解释(法释【2013】21号)第2条,具体规定了《刑法》第246条“情节严重”的情形: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该司法解释首次将互联网传播扩散诽谤信息数量进行了量化,以利相关案件办理。

最高法、最高检在有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条规定:《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该解释第3条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说明该司法解释已经将“人肉搜索”直接纳入了刑法规制。

 

 

 

小 编 寄 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呼吁:正在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们,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们,法律的惩罚将会是对施暴者们最强有力的打击。

这个世界,从来就不缺乏泛滥的善良,缺的是理性和克制。无论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的网络世界,请不要为逞一时之快,打着道德的标杆肆意打探别人的隐私,对别人的生活说三道四,你的“谨言慎行”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友好与善良,请保持好自己本该有的温度和风度。

拒绝“网络暴力”,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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