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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出具不实报告的认定

2024-07-12 1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述3台检测设备的《校准证书》首次校准日期均为2021年7月26日,也就是说该疾控中心对C公司送检的水质进行检验检测时, 所使用的3台设备还未完成校准,导致量值无法溯源。

另外,出具上述检测报告所使用的样品已没有备检样品,致使检测数据无法复核。

A局以B疾控中心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在仪器设备未校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数据无法符合,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 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

案例事实的进一步分析:

1、B疾控中心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2、B疾控中心使用的气相色谱仪氢火焰检测器(FID)检测有机物、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检测金属元素阳离子和原子荧光光度计检测金属元素(汞等)三台设备在出具检验报告时没有校准证书。

3、C公司送检的样品是生活饮用水,适用的检验标准是GB5750系列标准。

4、B疾控中心在A局检查时,已经没有留样样品。

5、B疾控中心已经通过资质认定取得了CMA证书。

探讨

通过案例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1、B疾控中心已经通过资质认定取得了CMA证书,说明 上述3台设备在资质认定评审的时候进行了校准,只是在校准建议的周期没有及时进行再校准。

关于校准的问题,《计量法》中只规定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021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没有上述3种仪器,不需要进行强制检定。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仪器校准没有规定强制校准周期,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RB/T214《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也未对仪器设备校准做出周期性强制校准的要求。

所以说不能以未进行周期校准为理由认定上述3台仪器未经校准。

2、关于“出具上述检测报告所使用的样品已没有备检样品,致使检测数据无法复核。”

根据GB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中10.3保存条件中表2采集容器和水样的保存方法中最长的项目保存时间是“酸度,保存时间30d;Hg,保存时间30d”。

执法人员于检测后4个月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备样,导致检测数据无法复核,显然不合理。

水样的检测项目中最长的保存时间是30d,如对保存4个月的样品进行复检,那么是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即便做出检测数据也属于不实数据。

检测数据的复核应通过,设备使用原始记录、检验数据原始记录、样品制备记录、原始图谱记录对数据进行计算和复核,不应机械式的通过备样样品来复核。

结语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依据《办法》,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办法》将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作为最重要的立法任务。

《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情形、第十四条列举了五种虚假检验检测情形,充分吸收采纳了监管执法中的经验做法,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明确必须严守的行业底线,也有利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打击重点。

执法人员应以正确的方法理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问题。

以上案例分析提示, 检验检测机构执法中,执法人员应该熟悉检验标准,了解检验过程,不能机械式的理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条款,不能把数据无法复核作为一个万能选项。

执法办案,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个人臆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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