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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政发〔2020〕2号)

2024-07-10 2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江北城区:东至马家河,南至沅江,西至渐河,北至太阳山和花山;鼎城区:东至沅江和枉水河,南至长张高速公路,西至沅水四桥,北至沅江,以及灌溪镇全境;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二广高速,南至尚德路,西至枉水河,北至沅江。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殡仪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四、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00—300元奖励。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热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政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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