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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商铺“跳单”,中介费跳得了吗?法院判了!

2024-07-11 07: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案说法

买东西货比三家是许多消费者的习惯

买商铺时货比三家,

通过前期中介服务后“跳单”

选择价格低廉的中介公司成交

要给前期中介支付报酬吗?

近日,芦淞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买主跳单,绕过中介公司与原业主交易。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0日,廖某欲购买商铺,株洲某达中介公司的员工陈某遂向其推荐了市府路的中国城服装市场某临街商铺。

中介公司员工陈某与廖某的微信沟通记录

2021年9月6日,中介公司收取廖某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并出具预收款收据,注明:“今收到廖某交来购买中国城某门面以185万元包过户,如未达到此价格不计息退还,诚意金5000元。”后中介公司员工陈某与该商铺原业主沟通好初步价格后,约廖某面谈,但廖某并未前来。

2021年11月1日,中介公司员工在株洲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时,碰巧发现商铺原业主正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交涉无果后,株洲市某达中介公司遂将廖某及其妻子谢某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中介费3.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日,商铺原业主、株洲市某顺中介公司与廖某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经居间中介转让涉案房屋并于当天过户,由廖某支付经纪方1000元作为居间费。同日,案外人张某、商铺业主谢某向被告廖某、谢某珍出具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收条。现涉案商铺产权人为被告谢某珍(系被告廖某妻子)。

2021年,案外人谢某(商铺原业主)在位于市府路中国城市场临街商铺张贴了出租广告。

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商铺的信息及相应地理位置系原告株洲市某达中介公司告知廖某。在收到廖某诚意金后,该公司积极履行中介服务,与原业主沟通好初步价格后迅速安排双方面谈,而廖某拒绝面谈并绕过该中介公司与商铺业主达成购房合意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综合考虑本地中介费的通常标准、案涉商铺价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廖某应向原告株洲某达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金额为2.7万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元诚意金,还应支付2.2万元。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如何判定是否存在“跳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即使绕开中介达成交易,也应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

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以下三点:一是双方是否签订了有效的中介合同以及中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二是中介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而订立了合同。三是委托人是否过中介与合同相对方订立了合同。

无论是卖房人、购房人还是中介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契约精神”,避免陷入矛盾纠纷,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供稿:黄辉

图片:彭思维

原标题:《【以案说法】买商铺“跳单”,中介费跳得了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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