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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审查标准的几点思考

2024-07-12 00: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7年1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中将“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明确纳入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注册及使用的范围,并列举了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2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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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招牌、广告用字”有明确规定,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在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实施以前,商标局也已经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含有错别字或是成语乱用的商标予以驳回。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中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的要求,但对“不规范汉字”的范围并未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对“不规范汉字”的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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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一个实际的案例,申请人申请图一所示的商标,该商标经手绘而成,由只取一半的“言”字、“色”字及如意图形构成,文字组合又像是“绝”,寄托了申请人创作绝美作品的美好愿望。该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言色”商标,商标局均以“该标志为不规范的汉字,用作商标易使中小学生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之后申请人在其核心商品“陶瓷;陶器;家用器皿”上申请复审,最终获得商评委支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笔者认为,企业在选择商标进行注册使用时,将商标中文字进行艺术化设计从而符合企业文化以及企业提供商品、服务的特点,为企业较为通用的做法,也是增加商标显著特征的一个方式。在判定商标中文字是否已经构成“不规范汉字”时,理应以“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为前提。若凭借一般的认知习惯,公众能够轻易识别出商标中包含了艺术化设计成分,而不会将该特殊处理的文字看作是通用的标准文字,应当允许其注册及使用。

此外,在进行商标设计时,也已经存在一些较为通用的艺术化字体字库或字体设计方式,由于审查员个人掌握的信息有限,笔者认为也可以考虑在商标形式审查时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文字设计的出处,或是在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下发商标审查意见书,给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中设计做出说明的机会,以避免申请人被迫启动驳回复审程序,承担更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实施以来,对于“不规范汉字”的审查整体趋严。因此商标申请人在设计及使用商标时,仍需尽量保持文字的规范写法,避免出现笔画缺失、多余或是较难辨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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