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合规问题研究:“销”者尽责,买者自负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商业银行合规性检查 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合规问题研究:“销”者尽责,买者自负

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合规问题研究:“销”者尽责,买者自负

2023-12-13 0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证券基金组

  前  言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代销业务”)的规范,所谓银行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实践中,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通常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黄金等。

  作为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最广泛的连接终端,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活跃发展多得益于商业银行在以下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覆盖范围方面,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城乡各地的营业网点,可以方便快捷地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在客户资源方面,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储蓄客户,这些客户长期在银行储蓄,对银行的信任远超过其他金融机构;在信息传递方面,商业银行成立更早,发展更成熟,信息网络系统相对科学、高效,在信息传递方面也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加通畅。商业银行的这些独特优势在近年来资产管理行业跨越式发展的环境下被充分放大,目前代销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一类中间业务。

  与蓬勃热烈的销售场景相伴的是,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中的责任和义务也在被放大检视,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因购买代销产品发生投资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商业银行代销第三方产品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由于商业银行的销售行为本身受到金融监管的严格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上述纠纷势必与金融监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审视乃至行政处罚密切相关。在“打破刚兑”成为资产管理行业共同底色的背景下,不仅需要“卖”者(资产管理人)尽责,也需要“销”者(代销机构)同样尽责,才是金融消费者“买着自负”成立的前提。

  为此,本所律师通过梳理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涉诉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银行开展代销业务须适用的主要监管规范,形成本篇研究报告,以期对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合规展业、防范风险有所助益。

  一、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涉诉和行政处罚现状

  (一)涉诉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和威科先行(https://law.wkinfo.com.cn/)以“银行”“代销“代理销售”“财产损害赔偿”“理财产品”等作为关键词检索了近三年银行因开展代销业务的涉诉案例,案由一般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大多是银行是否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尽到审慎责任,银行对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法院裁判倾向于考量银行是否严格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审慎责任,并据此判断银行对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所律师选取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下:

  (二)被处罚情况

  目前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从过去一年银保监会针对银行的处罚情况来看,银行销售第三方金融产品的风险问题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落实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双录”管理要求不力、销售行为不合规严重违背审慎性原则、销售误导、对理财人员培训管理不合规、代客操作销售理财、推荐销售未经授权的理财产品几个方面。

  具体情况如下:

  二、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合规指引总则

  (一)基本规范

  1. 基本原则和禁止事项

  ▇ 1、法条依据

  1.1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禁止事项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颁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2.代销资质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代销各类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将在本报告第二辑中详述)

  3.内控部门设置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201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的通知,中国银行业协会建议设立准入委员会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代销业务的准入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

  (1)建议由理财业务牵头部门或相关部门作为全行代销资产管理类产品准入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单项产品制度办法进行评价追踪,并提出修订完善建议。对职能部门制订的单项代销产品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有异议的代销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订,并组织提交准委会(准入管理部门)审议;对突破单项产品制度办法的代销产品申请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组织提交准委会(准入管理部门)审议。

  (2)销售渠道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单项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管理;对所负责管理的代销产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准委会(准入管理部门)审议,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对突破单项制度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代销产品,依据办法发起审批流程、提交准委会(准入管理部门)审议并负责后续管理;根据市场或分支机构需求,负责定期撰写本部门代销产品报告,报告内容应尽量包括代销产品种类、规模、销售/到期情况、资金投向、收益表现、合作机构经营情况、客户投诉情况等。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代销业务风险管理政策,对代销资产管理类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认定,负责对突破单项制度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代销产品提出是否准入的风险审查意见。

  准委会(准入管理部门)由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门成员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负责总行代销业务的行领导担任,主任主持会议,不对审议事项表决投票,对于审议通过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准委会(准入管理部门)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提请召开会议、记录投票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保管重要档案资料及汇总材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等。代销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和副职)担任本部门成员,部门负责人变动时,部门成员同时自动变更,每个参会部门有且只有一名参会的部门成员具有投票表决权。

  4.内控制度建设

  4.1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名单制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的通知,对合作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准入标准进行了如下规定:

  (1)第三方理财机构应为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且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2)机构准入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拟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并纳入准入机构名单制的管理行为。

  (3)业务准入管理是指银行与已准入的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业务合作前,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拟合作的业务类型进行审核,并纳入准入业务目录的管理行为。

  (4)准入原则性要求: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兼顾前瞻性和实需性;实行“统一准入、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第三方理财机构准入管理遵循“机构实力优先、合作意愿优先、业务互补优先”的原则。

  (5)第三方理财机构应财务稳健,最近三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包括在行业内的综合排名靠前,或在服务、价格、效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或特点显著、具有一定区域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机构提供代销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的合规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后续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4.合作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4.2代销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4.3风险隔离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4.4销售管理制度

  对于代销其他机构产品,银行应另行制定独立的代销管理办法,重点对于产品的法律关系、客户告知和信息披露等权利义务予以明确,核心是避免客户误认代销产品为银行自主理财产品。

  4.4.1代销产品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4.4.2代销员工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4.4.3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应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实现从录制、储存到调阅使用的全流程管理。应对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录音录像质量,确保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一)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二)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应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管理,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的销售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应建立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在录音录像管理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下迅速反应,做好应急恢复和应急处理工作。

  4.4.4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应制定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注重消费者体验,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匹配原则,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将投资者分层管理落到实处。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理财产品宣传及销售人员产品营销推介时,应真实、全面介绍产品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告知是本机构产品还是其他机构产品、是保本产品还是非保本产品、是有固定收益的产品还是没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4.5风险匹配和适当销售制度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代销业务的客户应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建议对部分高风险产品有针对性的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人员要充分了解所售产品,按照风险匹配原则,根据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拟销售客户。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人员宣传推介产品时,必须以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载明要素为基础,不得片面夸大产品功能或收益、隐瞒产品风险。

  4.5投诉和应急处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产品供应部门应与销售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并针对潜在风险情形,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4.6档案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4.7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4.8异常销售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做好产品销售记录。并建立对异常销售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违规操作。同时要当加强跟踪管理,定期跟踪产品进展情况。

  4.9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二)

  销售流程

  1.销售前 

  商业银行应将第三方机构准入标准和合作机构名单事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向客户公示;严禁销售或推介未经准入的代销产品,对自主产品和代销产品尽量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2.销售中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3.销售后

  商业银行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做好产品销售记录。并建立对异常销售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违规操作。同时要当加强跟踪管理,定期跟踪产品进展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4.客户投诉处理

  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产品供应部门应与销售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并针对潜在风险情形,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以上,为本报告的第一辑。在第二辑中,本所律师将对商业银行具体开展代销基金、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等的合规管理从代销资格、禁止情形、内控制度建设、法律责任等层面进行归纳总结,敬请期待。

  注释:

  [1] 本所律师选取的案例中部分当事人虽非银行,但其销售、推介资产管理产品所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银行代销所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存在相似性,法院裁判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故本所律师选取了这些案例并在此列示。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