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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商用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涉及侵权吗?

2023-08-09 15: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已标注作者和音乐来源,未经过授权许可,并不能规避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2.非商用视频:学习视频,娱乐视频,翻唱视频,如果是只公个人学习欣赏,不对外发布、传播是不构成侵权的,翻唱歌曲,也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许可,在尊重原作的许可,才可以对外发布,并且商用与否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唯一标准;

3.如果不能联系到作者本人(例如作者是外国人,小众乐队或已逝世等情况)但使用了他(她/他们)的音乐(标注了作者和音乐来源)构成侵权吗?同理与第二点,不论是哪国作者、小众与否所拥有的版权著作权是不变的,同样需要获得版权方的授权许可,不过由于跨国对方维权也有一点难度,维权与否的主动权也在原作者,建议从正规途径获得授权后再翻唱比较稳妥,如果作者逝世不超过50年也是同上;

4.还有就是如何合理使用且不违法?或者说其他方法?想要在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除了法定许可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外,联系原作,获得授权许可,是不侵权的前提。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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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而且专业的品牌打假代理公司-般全国多有分支机构,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当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一般会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全风险代理案件,并且承担(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所有开支,权利人无需消耗任何费用成本,即可获得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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