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罪:介紹,成立要件,注意,一般原則,從重原則,從輕減輕原則,犯罪區分,特點責任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唆使他人犯罪的定性依据 › 教唆罪:介紹,成立要件,注意,一般原則,從重原則,從輕減輕原則,犯罪區分,特點責任 |
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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