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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汉字简化的优化原则(王立军)

2024-07-04 1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谈汉字简化的优化原则 2013-08-27 来源:教育部收藏

  汉字是记录汉语的书写工具,其自身功用决定了它必须朝着便于书写的方向发展,简化是贯穿整个汉字发展历史的一条重要规律。秦始皇的“书同文”,其实就是一次以官方名义开展的汉字简化运动,当时推行的标准字体小篆就是在大篆的基础上省改而成的。其后的隶书更是对汉字形体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它对小篆进行改造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趋于简易,从而满足日益繁杂的社会事务的需求。进入楷书阶段之后,汉字简化的趋势仍然没有终止,魏晋元明清历代文献中都可以找到简体字的用例,只是当时的官方和文人阶层对简体字都持排斥的态度,称之为“俗字”,无法获取正字的地位。直到民国时期,人们对简体字的认识才有所转变。1922年,钱玄同、黎锦熙、杨树达等人在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上提出《减省现行汉字的笔画案》,十分明确地指出:“文字本是一种工具,工具应该以适用与否为优劣之标准,笔画多的,难写、费时间,当然是不适用。笔画少的,容易写、省时间,当然是适用。”提案主张把过去只通行于平民社会的简体字,正式应用于一切正规的书面语上,并提出了简化汉字的八种方式。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编的《国音常用字汇》,收录了宋元以来部分“通俗的简体字”,并指出“现在应该把它(简体字)推行,使书写趋于约易”。1935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第一批简体字表》和《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推行部颁简体字办法》。这是历史上由政府公布的第一个简体字表,虽然半年后因遭到部分人反对而收回,但其意义仍然十分重大。新中国的汉字简化政策在不少方面借鉴了民国时期的做法。1956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汉字简化方案》,这既是当时建设新中国的需要,也是汉字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此前楷书简体字的集中整理和正式认可,在汉字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964年编制的《简化字总表》(1986年重新发表),是对《汉字简化方案》的进一步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汉字简化工作的重视。经过五六十年的应用,《汉字简化方案》和《简化字总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这些瑕疵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以便对汉字简化工作做进一步完善。

  汉字简化是汉字的自然发展和人为干预的双重结果,这两个方面不仅缺一不可,而且要配合适度。过分地依赖自然发展,汉字的简化就会处于无序状态;过多地进行人为干预,难免会出现违背汉字自身规律之处。简化虽然是汉字自身功用的必然要求,但汉字并不是越简化越好,而是要以优化为根本原则。汉字简化的优化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性原则

  汉字职能的发挥,是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合成的,这就是书写和识认。就书写而言,人们总是希望符号简单易写;而就识认而言,人们又希望符号丰满易识。然而汉字越简化,就越容易丢掉信息,给识别带来困难;追求信息量大、区别度大,又难免增加符形的繁度,给书写和记忆增加负担。二者的要求是矛盾的。汉字简化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矛盾,以保证简化字有足够的区别度,否则就会损害汉字的表达功能。如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发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顾“约定俗成”的原则,过分追求汉字形体的简化,大幅度减省汉字的笔画和部件,如将“部”简化作“卩”,“街”简化作“亍”,“雪”简化作“彐”,严重影响了汉字的构形规律和区别功能,很难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因而不久就被废止了。再如《简化字总表》中的“同音替代”法,有时也容易造成职能上的混乱。如将“像”简化作“象”、“餘”简化作“余”、“摺”简化作“折”,并分别注释说:“在象和像意义可混淆时,像仍用像。”“在余和馀意义可能混淆时,馀仍用馀。”“在折和摺意义可能混淆时,摺仍用摺。”这样,到底什么时候该用哪个字,很多人根本区分不清。这种简化看起来是想减少一个字,实际上不仅字数没能减少,反而搞乱了字的职能,使人无所适从,影响了表意的明确性,给使用者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2.理据性原则

  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只有保持汉字构形的表意特点,汉字才能显示其存在的价值。汉字简化必须坚持理据性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持汉字的构形理据为前提。形体简化和保持理据之间确实有矛盾之处,但也并非绝对对立。有人指责简化字全面破坏了汉字的理据,这种说法未免有失偏颇。事实上,繁体字在理据清晰度上并不都优于简化字。如繁体字“郵”“審”二字,按《说文》的说解是会意字,但如今还有多少人知道“郵”字是如何由“垂”、“阝”会意的,“審”字又是如何由“宀”、“番”会意的呢?相对来说,它们的简化字“邮”“审”改成了形声字,在理据上变得更为清楚了。再如繁体字“態、織、戰、躍、繡、憲、遷、遞”等,名义上是形声字,但它们的声符已与整字的读音相差很远,而且笔画也比较繁复,将它们简化为“态、织、战、跃、绣、宪、迁、递”,声音上更接近了,笔画也更简单了,这样的简化既方便了书写,又强化了汉字的理据,很好地实现了优化的目标。当然,《简化字总表》中确实有一些简化字丧失了表意性,如“親”字省去了表意部件“見”,“愛”字省去了表意部件“心”,从而成了“不见之亲”“无心之爱”。特别是一些“符号替代”和“草书楷化”的简化字(前者如“凤”,后者如“书”),对汉字理据的损害比较严重,这样的简化方式不宜过多采用。

  3.系统性原则

  汉字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日益严密的符号系统。对汉字形体的简化,也应该充分考虑系统性原则,而不能单纯追求个体字符的笔画减少。但是,由于简化字来源复杂,从历代文献或民间“俗字”中采集的简体字,本来就不是成系统简化的,相互之间必然缺乏有机的联系。如“鄧”“燈”“凳”三字,本来都是以“登”为声符的,属于一个声符系统。把“鄧”简化作“邓”、“燈”简化作“灯”后,“邓”“灯”“凳”成了在形体上毫无联系的三个字,从个体字符的角度看是变简单了,但从系统的角度看却是变复杂了,这样的简化反而会增加人们记忆的负担,因为没有规律的事物是最难掌握的。为了较好地保持简化汉字的系统,使之既利于书写,又便于识记,《汉字简化总表》采取了“类推简化”的方法,即《简化汉字总表》第二表所列132个简化字和14个不能独用的偏旁,在用作其他字的偏旁时也同样简化。应该说,“类推简化”的原则总体上是成功的,这一原则使得简化字在一定范围内保持了内部的系统性。但是,当时的类推简化并没有明确限制范围,当一系列大中型字典辞书相继问世,大型计算机字库相继建立,简体版的古籍纷纷出版时,类推简化的范围便无限扩大,问题也就逐渐显露出来:《简化字总表》一表不允许类推,二表允许类推,这样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简化方式,字数大量增多后,两种简化方式的矛盾就会被放大,这样反而影响了简化字的系统性;有些繁体字类推简化后,原字的结构被破坏,影响了构字的理据,也破坏了字形的美观;有些辞书收字时,对汉字不限部位、不限层次、不限功能地无限类推,在汉字本来数量繁多的情况下,又人为地造出大量历史上从来没有使用过的“人造字”,既违背了辞书存储汉字的历史真实性原则,也使汉字的总体系统繁化甚至混乱,给应用领域带来不便。因此,类推简化必须限定在通用汉字的范围,而不能无限类推。

  在《通用规范汉字表》研制的过程中,曾针对简化字中部分违背优化原则的现象做过专门研究,并曾根据某些意见提出过调整若干繁体字的方案,在不同层面征求意见,并做了一些科学实验。最终形成的认识是:在全民已经使用简化字半个世纪以后,如果调整部分繁体字,可能造成文化教育领域的波动,不利于社会用字的稳定。而且,即使为大家广为诟病的简化方式,也并非全部不合理,如何恰当地采用这些简化方式,还需要大量扎实的科学研究与社会调查,在情况不甚明了之时必须慎重行事。汉字系统是一个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感想式的任意调整部分繁体字,也是有失科学的。因此,此次《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制定,暂不对繁体字的问题进行调整。(王立军,男,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汉字研究室主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入选者。)

(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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