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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典型案例

2024-07-13 09: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严明法纪法规,强化警示震慑,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现将5起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咸宁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叶平在项目建设中为他人谋利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等问题。2009年至2019年,叶平在先后担任咸宁市民宗局、咸宁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期间,在市民宗局文化展馆项目的用地变性及“招拍挂”、项目规划报建、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以及市司法局办公用房置换、楼层差价补偿、资金结算等事项上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叶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二、通城县原县委常委、副书记、县长刘明灯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等问题。2011年至2021年,刘明灯在先后担任通城县委副书记、咸宁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通城县委常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其领导身份,通过“打招呼”、在相关会议中直接指定等方式,多次为某环境工程公司承接环保项目,收受该公司财物。2011年,刘明灯在担任通城县委副书记兼通界高速项目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收受某供电公司送予的轿车一辆,帮助该公司顺利结清工程款。刘明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原科长徐勋明利用职权多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贿等问题。2013年至2020年,徐勋明在担任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管理大队大队长兼法制科科长、法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旧城区改造、工程规划验收、项目建设手续及办理相关证件等方面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帮助,并通过以借为名、挂名领薪、报销费用等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多次索要贿赂。徐勋明还存在保险诈骗犯罪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2万元。

四、咸安区双溪桥镇原党委书记李伟在项目建设招投标环节进行干预等问题。2016至2021年,李伟任在担任咸安区双溪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书记、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区委办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授意下属将多个项目直接以询价方式交给特定关系人承建,个人从中收受贿赂。李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五、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干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弄虚作假实施贪污等问题。2020年至2022年,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干在兼任该县城西新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主管征地拆迁的工作便利,与村干部罗某共谋,通过抢建违建房屋、虚列青苗补偿款等手段,共同贪污房屋拆迁及青苗补偿款。徐干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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