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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三年丧起源考论

2024-06-28 10: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孔德成先生像

(五)三年之丧为孔子所创。廖平、康有为率先提出这一说法,其后钱玄同、郭沫若,包括早期的胡适都接受了这一说法。此派学者或亦接受三年丧起源于殷制之说。

上述几派学者中,甚至同一主张的不同学者之间,都很可能有相当不同的出发点。在古代礼学传统当中,无论将三年丧说成是百王所同、三代共之,还是武王或周公所制,都是为了证明它是先王之礼,郭伟川先生仍然相信三年丧是百王所同,也是基于他对周代文明与礼制的总体理解。而现代绝大对数学者之所以认为它是孔子所制,是因为从康有为以来的现代学者就已经不肯相信先王制礼这个命题,而把孔子改制当成了一个公认的前提,那么儒家礼制中如此核心的三年丧制,自然就是孔子创立的一项了。

无论康有为、郭沫若、钱玄同、胡适,还是其他主张孔子制定三年丧制的说法,基本上都分享了这样一个理解。而胡适和傅斯年先生之所以将三年丧定为殷人之礼,仍然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孔子所制,但由于孔子是殷人之后,他们要为孔子制礼寻求进一步的解释,所以,他们的说法其实是孔子改制说的一个更复杂版本。

孔德成、章景明先生将三年丧定为东夷之俗说,则出于一种民族学的解释,将三年丧问题与近代古史研究中的族群问题相结合,笔者也倾向于这一解释,后文详述。

晚近学者亦多有由某风俗立论者,如顾颉刚先生的哲嗣顾洪先生认为,三年丧起源于二次葬的习俗,先由叔向改造为三年丧制,再由孔子大力提倡。[7]方述鑫认为,三年丧起源于殷代的衣祀,孔子将它与当时流行的既葬除丧之法相结合,而有了以三年之丧为中心的丧服制度[8]。

今天再来研究三年丧问题,我们应该一方面吸收民族学、考古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充分意识到,所谓三年丧的起源问题,其实是以三年之丧为中心的丧服制度的起源,或者说这套丧服体系的理论起源。如果我们仅仅发现某人为某人有服三年丧服的现象,而不管二人相互的关系,也不管服丧的其他方面,还不足以深入这个问题。现代学者的研究大多仅限于笼统地追溯“三年之丧”的起源。除丁鼎先生将三年丧的起源与三年丧的月数联系起来讨论外[9],其他研究者均未能深入到三年丧的理论细部。

现代三年丧的讨论,其开端是清儒毛奇龄的质疑。因而我们需要从毛奇龄的辨析开始。毛奇龄对传统的三年丧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三年丧或许为殷代旧制,周代不行;第二,三年丧本无斩衰、齐衰之别,汉儒始发明其等杀;第三,三年丧本为整三年三十六月,非如汉儒所谓二十五或二十七月。其中第三点最没有根据,并且与本文主旨关系不大,我们不做过多讨论。[10]但第一和第二点,都至关重要,可以帮助我们打开讨论三年丧问题的思路。本文的主体部分就从毛奇龄的这两点质疑出发,分别讨论三年丧的丧期来源与服制来源。

毛奇龄像

二、三年丧制度之丧期来源

我们认为,三年丧的丧期问题,和斩衰、齐衰的服制问题,是两个问题,应该分开来讨论,而毛奇龄的质疑恰恰就是这样做的。下面的讨论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讨论三年丧丧期的起源,然后再讨论斩衰、齐衰的问题,两方面的讨论都从毛奇龄的质疑出发。

(一) 毛奇龄对丧期起源的质疑

据《孟子·滕文公上》,滕定公卒,世子请教孟子后,欲服三年丧,“父兄百官皆不欲也,故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这是导致毛奇龄怀疑三年丧起源问题的关键文本。在较早[11]的《丧礼吾说篇》中,毛奇龄已经表达了对丧服制度的种种怀疑,也发现了《春秋》中许多不行三年丧的事例,但仍然未怀疑孟子之前有三年丧之制,认为这些只是周代的行权:

“盖古三年不朝聘,而周则既葬受瑞,卒哭锡命;古三年不听政,而周则承丧即位,改元御寝;古三年不入庙,而周则蒸尝禘祫,仍沿庙祭;古三年不从金革,而周则丧服遇警,遂许墨涅以从事。甚至期年纳币,未葬与盟,皆周制所有,而夫子《春秋》未尝讥之。即《孟子》五月居庐,未有命戒,亦系殷礼。

高宗三年不言与康王之甫受顾命,负扆作诰,正自不同。故曰先君莫之行。是服官任事,断以祥禫,而国有大事,复以权礼应之。夫然后,君父两全,而夺情起复之议,可不作也。然则,今制周制矣。或曰:三年在周末已不行,故孟子在滕始定三年。则不然,夫孟子所定,正定此齐疏飦粥、居卢命戒诸制,岂有父母三年定自战国者?夫齐宣欲短丧,非三年,而何以短为?”[12]

即使康王在父亲去世后不久就“负扆作诰”,毛奇龄也只是认为是行权。孟子并不是强行让滕国实行本来没有的三年丧,而只是更加完善了三年丧之制而已。他特别举出了齐宣王欲短丧之事,认为这恰恰证明,齐宣王之前有三年之丧。

但毛奇龄似乎并不满足于这一结论,康熙四十二年(1703),编修陈恂母丧,毛奇龄为题主,在丧礼上,毛奇龄就向客人们提到了《孟子》中的这一段,颇为怀疑地说:“岂三年丧制定自孟子耶?”引起了一番争论,第二天还有人专门拜访毛奇龄讨论此事。但毛奇龄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13]

等到《四书賸言》和《四书改错》中,毛奇龄就明确认为三年丧是殷礼了。《四书賸言》中的一段因为焦循在《孟子正义》中所引,更广为流传,而《四书改错》更晚,当为毛氏定论,然流传不广。两处虽大同小异,《四书改错》中总结毛氏之说更详细,故本文录《四书改错》之文:

“此则周章之甚者。以三年之丧而谓定自孟子,则裁闻此语,便该吃惊。况父兄百官亦已多人,一齐曰:鲁先君莫行,滕先君莫行。则以周公造礼之人,与其母弟叔绣裁封国行礼之始,而皆莫之行,则无此礼矣。乃茫然不解,忽委其罪于后君,曰:后世之失。夫后世则春秋、战国尽之矣。战国齐宣欲短丧,犹且不敢。若春秋,则鲁僖以再期纳币,卽讥丧聘。昭公居丧不哀,叔向便责其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谁谓三年不行,起于后世?况明曰先君,且明曰从先祖,先祖者,始祖也,乃又依回其词,谓上世以来,虽或不同,旧俗相传,礼文小异。

夫此无容有不同、有小异者。试问其所云不同与小异者,是几年与几个月?且是何等礼文?当分明指定。尝于康熙癸未岁在杭州陈编修家作题主,陪事座客论丧礼,以此询之,一堂十二席,嘿若喑者,㝡后录其说入《四书索解》中,徧索解人,而终无一应,不知此在本文自晓,读书者总为此注本作锢蔽耳。

本文明云:君薨,听于冢宰,卽位而哭,而世子之行之者,卽曰五月居庐,未有命戒,此非周制也。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不言,而不知所谓,则必近世无此事,而夫子告之以古之人,其非今制已可知矣。及读《周书·康王之诰》,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遽卽位,冕服出命令,告诸侯,然且居翼室而并不居庐,与谅阴与三年不言之制絶不相同。然犹曰,此天子事耳。

后读《春秋传》,晋平初卽位卽改服命官,遽会溴梁,与列国通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言与滕文所行,皆是商以前之制,并非周制,在周公所制礼并无有此,故侃侃然曰:周公不行,叔绣不行,悖先典,违授受,历历有词,而世惑传注而总不察也。葢其云定三年之丧,谓定三年之丧制也。然则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曰:使滕行助法,亦商制也。”[14]

《四库提要》中评价说:“奇龄说经,善考证而喜辨论,故诠释义理,往往反复推衍,以典籍助其驳诘,支离曼衍,不顾其安。至于考核事实,征引训诂,则偏僻者固多,而精核者亦复不少。[15]”毛氏经过长期思考,在四部著作中反复推演,最终大胆地得出了三年丧为殷制的结论,其后并为胡适、傅斯年、杨朝明等先生所继承。虽然他真正有力的证据只有“高宗谅阴”一条,但对于周代未行三年丧的考证,却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四书改错》书影

嘉庆十六年金孝柏学圃刻本

(二) 孔孟之前的三年丧制

清末康有为提出孔子改制说,虽然没有直接引毛奇龄,但可以说是毛氏之论的进一步推展。据其孔子改制之说,他认为六经和包括三年丧在内的许多礼制都是孔子所创。

在三年之丧问题上,他给出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结为:第一,墨子称道禹汤文武,而攻击儒家的三年之丧与亲亲尊尊之说,这说明三年之丧并非先王旧制;第二,《礼记·杂记》记鲁哀公使孺悲向孔子学丧礼,《士丧礼》才被写定;第三,《论语》中宰我疑三年之丧,以及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都说明三年之丧并非通行制度;第四,《孟子·滕文公上》中,滕文公的父兄百官的怀疑。

所以,康有为认为,《仪礼》中的丧礼仪节与三年丧之制,皆为孔子所创。[16]康有为并不认为三年丧是殷制,但相信殷高宗行了三年丧并给孔子以灵感:“孔子立三年丧之制,而着之于书,盖古者高宗尝独行之。孔子托古定制,故推之为古之人皆然。”[17]

古文立场的章太炎一一驳斥了康有为和其他今文经学家的说法,指出,《杂记》中说“《士丧礼》于是乎书”,并不是说丧礼这个时候才制定,而是这个时候写成文字。至于《滕文公上》的那一条,太炎先生的反驳是毛奇龄已经提到的一种解释,即周公时本行三年丧,但春秋战国时已失礼,不能行之,这并不意味着鲁国从来都不行三年丧——这一反驳当然没有很大的力量。但太炎先生从《左传》中找到了几条行三年丧的例证,却值得认真对待:昭公十一年:叔向:“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昭公十五年,叔向:“王一年而有三年之丧二。”“三年之丧,虽贵遂服。”[18]

胡适先生于1930年发表《三年丧服的逐渐推行》,考证三年丧在汉代的推行过程,其基本理念亦承康氏而来。[19]但后来他看到了傅斯年先生的《周东封与殷遗民》[20]一文,改为以三年丧为殷人旧制,为孔子所提倡。二位先生最主要的依据仍然是《论语》和《檀弓》中孔子对高宗三年亮阴的解释。[21]傅斯年先生又认为齐鲁等地多为殷遗民,三年丧或为他们带过去的。后来郭沫若先生与钱穆先生分别撰文批驳胡适的说法,都认为三年丧殷制说并无充分根据。[22]

权衡以上诸家之说,我们以为,虽然殷遗民之说未必成立,但毛奇龄以来学者们所注意到的现象都值得认真对待:宰我不认为三年之丧是天经地义的,滕国百官表现出三年丧在鲁国和滕国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曾施行,以及墨子非常激烈地反对儒家所讲的三年丧。

再证诸《春秋》所记史事,除毛氏已举的例子之外,又有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一月乙巳薨,葬于次年夏四月,又次年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讥丧娶也。”可见鲁国诸侯未行三年丧。《左传》昭公十五年叔向讥周王一年有三年之丧二而不服,恰恰说明周天子亦未行三年丧。根据清人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十六的考证,春秋时实未见有行三年丧的天子诸侯。这种种情况均说明,三年丧在孔子之前不大可能是一个严格规定的礼制,即三年丧并非周代定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三年丧完全是孔子的发明。除了章太炎所引叔向的两条《左传》材料之外,《左传》中还有哀公二十年,“赵孟降于丧食,楚隆曰:‘三年之丧,亲昵之极也,主又降之,无乃有故乎?’”叔向论三年丧的两条,说明当时不仅有关于三年丧的观念,而且叔向等人看得还比较重,虽然未必是国之定制,丧而不戚都是应该批评的。顾洪先生说叔向比孔子更早提倡三年丧,但这些都不像是叔向的发明,更不会是孔子的发明。[23]而亲身实践三年父丧的赵孟(即赵简子)大致与孔子同时。《论语》中有赵简子之邑宰佛肹以中牟叛招孔子之事,但赵简子服丧应该不是受到孔子的影响。

此外,《史记·赵世家》中说,程婴卒,赵武为之服齐衰三年。《史记》材料来源不可考,但为养父服齐衰三年,按照《仪礼·丧服》,既不符合为父斩衰三年之制,也不符合为同居继父齐衰期之制,汉代现有的文献材料和出土文献中丧服相关的材料也都不支持这种服丧方式,所以不像是司马迁的杜撰,很可能有所本。

上述寥寥数条材料,还不足以证明三年丧的普遍施行,但应该可以证明三年丧在春秋时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另外,还有一条外证,《晋书·礼志》和《通典》卷八十都记载,杜预说,秦制,天下人为天子皆服三年,汉初尚如此,至文帝方改。秦代不遵儒礼,此说如确,则秦之天下三年丧当为据此前所行之三年丧损益而来。

(三) 三年丧来自东夷之俗

由上面数条可见,三年丧应该是孔子之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施行的服丧制度,但又并非西周的定制。殷人起源说的最主要根据“高宗谅阴三年”,究竟是否指的服三年之丧,今人多认为不可信。《尚书·无逸》:“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这里并没有将亮阴三年等同于服丧三年,而是说在即位之后三年不言。《史记·殷本纪》更云:“武丁即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司马迁并不认为三年不言与三年丧有什么关系,而对于三代史事,太史公是非常尊信《尚书》的。

可见,孔子将三年不言解释为服丧三年,确有出于理论上宣扬三年丧的目的,而司马迁并未接受孔子的历史解释。等到郑君根据《尚书大传》将“谅阴”解释为倚庐,更确证了三年丧之说。但今天客观看待历史,我们并没有充分理由信从此说。而高宗三年丧之事既破,三年丧殷制之说就失去了根据。[24]因而,我们必须另外寻求三年丧的起源。

笔者认为,在诸家之说中,孔德成与章景明两位先生的东夷风俗说,倒是更有道理一些。《礼记·杂记》载:“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孔德成先生由此推论说:“少连、大连为东夷之子,则其所行之礼,似应为东夷之俗。如果这个假设为是,则三年之丧,很可能就是东夷的旧俗。曲阜为鲁之都,亦在东夷奄之旧墟,可能是孔子因居所的关系,采取了此一东夷的风俗,而赋予新的理论。”[25]《孔子家语·曲礼子夏问》中亦言及此事:“子贡问曰:‘闻诸晏子,少连、大连善居䘮,其有异称乎?孔子曰:‘父母之䘮,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逹于礼者也。”

这两条应该出自同样的来源,唯一的不同,在于《孔子家语》[26]中提到,子贡是从晏子处听说少连、大连善居丧之事的,而晏子自己守丧之事又见于《左传》襄公十七年:“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这一段与《仪礼·丧服·斩衰章》的叙述几乎相同:“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居倚庐,寝苫枕块”则见于此章《服传》。

章景明先生结合《史记·管晏列传》“晏平仲婴者,莱之夷维人也”说:“据此,则晏婴这个人可能也是个东夷之子,其居父之丧,自然也是依其本族——夷人的风俗。如此说来,斩衰的服制,采取的是东夷之俗;而三年的丧期,当也是袭自东夷。”[27]晏子服斩衰,其丧服形制与《斩衰章》如出一辙,少连、大连居丧,其丧期与变除细节亦与《丧服四制》中的描述完全一致。比起以含混不明的“亮阴三年”来推测三年丧,这应该确切得多了。

而在晏子服丧时,其家臣云:“非大夫之礼也。”这也正说明,此种丧服制度并非大夫定制,却可能在齐鲁民间流传。不过,《史记·孔子世家》中却记载,晏子曾对齐景公说:“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倨傲自顺,不可以为下;崇丧遂哀,破产厚葬,不可以为俗;游说乞贷,不可以为国。自大贤之息,周室既衰,礼乐缺有间。今孔子盛容饰,繁登降之礼,趋详之节,累世不能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君欲用之以移齐俗,非所以先细民也。”晏子批评儒者“崇丧遂哀,破产厚葬”,认为不可以此改变齐俗,岂不是与他的亲身实践矛盾吗?如若两条记载均无误,则必须解释这里的矛盾。

笔者以为,首先,《左传》与《孔子家语》中关于晏子倾向于儒家丧礼的说法,可信度不会低于《孔子世家》;其次,晏子阻止齐景公重用孔子,应该有政治上的考虑,而未必是他的真实观点;第三,即便从晏子之言来看,他否定的是孔门所提倡的“厚葬”,而非三年丧。我们可以参考墨子之说,来辨明,晏子究竟在反对什么。

《墨子·节葬下》中对儒者丧礼的批评是厚葬和久丧两个方面。厚葬指的是,“曰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纹绣必繁,丘陇必巨,”云云。久丧指的是,“哭泣不秩,声翁,缞绖垂泣,处倚卢,寝苫枕块,又相率强不食而为饥,薄衣而为寒,”云云。二者虽然经常联系在一起,却是孔门丧礼学说中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士丧礼》等篇处理的内容,后者才与《丧服》相关。

晏子明确批评的,“崇丧遂哀,破产厚葬”,强调的正是厚葬,至于墨子所描述的久丧,却恰恰晏子所实行的。因而,我以为,《孔子世家》中晏子之言,最多只能证明,东夷之俗并不包括厚葬,而只包括久丧。将久丧与厚葬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系统的丧服丧礼制度,应该是孔门所做的工作。[28]

齐威王薨,宣王欲短丧,通过公孙丑问孟子:“为期之丧,犹愈于已乎?”毛奇龄《丧礼吾说篇》说:“非三年,而何以短为?”但齐王短丧不一定是因为此前的田齐君主实行三年丧,还有可能是因为齐地盛行三年丧,且为孔、孟所推崇,齐宣王不欲遵行孟子所提倡的齐地三年丧的风俗,而欲行期年之短丧。齐、鲁均为东夷故地,但齐、鲁之君又非东夷之人,鲁公不行三年丧,而齐王欲短丧,这可能是外来国君对于本地东夷之俗做出的不同反应,而不一定是因为此前有三年丧之定制。

我们支持三年丧东夷之俗说,还不仅因为这几条史料,更重要的是藉助民国以来对上古族群的研究,可以看到,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东夷文化对中原文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1930年代,傅斯年先生发表《夷夏东西说》,指出:“现在以考察古地理为研究古史的一个道路,似足以证明三代及近于三代之前期,大体上有东西不同的两个系统。这两个系统,因对峙而生争斗,因争斗而起混合,因混合而文化进展。夷与商属于东系,夏与周属于西系。”[29]

其后徐旭生先生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中,进一步将华夏、东夷、苗蛮定为中国上古的三大族群来源:“把我国较古的传说总括来看,华夏、夷、蛮三族实为秦汉间所称的中国人的三个主要来源。……因为到春秋时期,三族的同化已经快完全成功,原来的差别已经快完全忘掉,所以当此后的人对于所搜集到的传说作综合整理的时候,就把这些名字糅合到一块。”[30]

此后大量的考古发掘,越来越证实了两位先生的说法,我们可以从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遗址来理解东夷文化。[31]东夷与华夏两大族群在中国北方长期互相交往,文化彼此相互影响,已经成为考古学和古史研究的共识。[32]

傅斯年先生像

另外,在《周东封与殷遗民》中,傅斯年先生说,三年丧“在东国,在民间,有相当之通行性,盖殷之遗礼,而非周之制度”。[33]傅先生以为齐、鲁之国人即为殷遗民,三年丧是他们的习俗。近有杨朝明先生,提到《史记·鲁周公世家》中伯禽“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而后除之”,也据鲁地有大量殷遗民,而以此为殷礼。傅斯年、杨朝明由齐、鲁之风俗探讨三年丧起源,其说实与笔者颇为接近。只是,我们认为,虽然鲁地确有不少殷遗民,但其地的土著毕竟是东夷,当地的民间风俗更应该来自东夷,而非殷遗民。

傅斯年先生还有一个重要论断,即,殷人即出自东夷。首先,这一说法并无确证;其次,东夷应该是持续时间非常久、分布范围非常大的族群,有非常多的分支。我们由大连、少连、晏子等东夷人的服丧习俗,可以推断三年丧为当时齐鲁地方的东夷之俗,但无法确定,是否整个东夷文化都实行三年丧。即便殷人确为东夷人,周代的殷遗民与齐鲁的东夷,未必仍然是同样的礼俗。所以相对而言,说三年丧来自东夷文化,比说来自殷人文化,是一个更确切的说法。

到了孔子生活的春秋时代,齐鲁之地的东夷文化与华夏文化已经发生了相当程度的融合。少连、大连、晏婴所行的三年丧当为东夷礼俗,但由于东夷族群人数众多,分布广阔,且与华夏族群长期交往杂居,所以,虽然三年丧并非周人定制,却也已经深深影响到华夏文化,叔向和孔子都非常赞许,以各种方式将它理论化、系统化,并推广开来,如附会殷高宗行三年丧,乃至“古之人皆然”,说成“天下之通丧”、“三代共之”。而周王、鲁公、滕人、宰我、墨子等,遵循周礼旧制,未行三年丧,也不理解三年丧及其意义,因而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怀疑。

但齐宣王、滕文公等人,虽说受到孟子学说的影响,也是因为看到东夷文化中的三年丧制度,在周礼与夷俗之间做选择,前者倾向于不行,但又怕孟子的批评,后者倾向于行,又遭到大臣的抵制。如果只是孔门几个儒生提倡,这两个国君怎么会有那么大的压力呢?孔、孟一定是在推动已经有相当大影响的三年丧的普遍化,才会有这么大的力量。经过几代人的不断努力,以三年丧为核心的丧服制度逐渐得到了理论上的完善和实践上的承认。

三、三年丧制度之服制来源

在丧服体系中,有斩衰三年与齐衰三年两种三年丧,斩衰三年以子为父之服为主,又衍生出臣为君、妻为夫两种,而于《仪礼·丧服·斩衰章》更细列十目(子为父,臣为君,诸侯为天子,父为长子,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妻为夫,妾为君,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皆来自此三纲。

齐衰三年,本为父没为母之服,并衍生出继母、慈母、母为长子之服。笼统地说三年丧,可以包括父母斩、齐三年之丧,以及由此衍生的臣为君、妻为夫等丧服。因而,谈三年丧之起源,还不止是谈三年丧期,而且要更细致地辨析齐衰、斩衰的来源。这一点,现代谈三年丧的学者很少能顾及到,仍然是毛奇龄,花了大篇幅讨论齐、斩之服的问题。

(一) 毛奇龄辨析、齐服制

毛氏在《丧礼吾说篇》和《四书改错》中都指出,先秦时本无斩衰之服,父母之丧皆为齐衰三年,斩衰之说,是汉代经生发明的。他说:“父母之丧,在春秋战国以前并无分别作等杀者,自马、戴诸记始有等杀诸仪节,杂见礼文,而作《士礼》(自注:即《仪礼》)者著《士丧礼》《丧服传》二篇,遂公然卬父抑母,截然分父母丧服为二等,父为斩衰,母为齐衰,然且父在为母期。”[34]

毛氏并《仪礼》经传生疑,以为汉人假托七十子之徒而作,其中所记并非东周时礼,而《仪礼》《礼记》诸篇“彼此窃比,相倚成说。”毛氏为此说之根据,则是《论语》《孟子》《左传》等先秦古书并未谈及斩衰之服。他立论说:

“丧服有齐衰而无斩衰。古者裳制以下际为齋,齋即齐也。故《论语》‘摄齐升堂’、《玉藻》‘缝齐倍要’,皆以齋为裳下之名。而齐衰不然,衰有重轻,重服以衰麻六寸缀于当胸,而衣裳四际则皆齐其麻而不之缉,故齐者,以齐为名谓之齐。若轻服,则四际皆缉而稍露散麻,亦名为齐。

盖齐而不缉,此齐之本名,而从而缉之,则又以缉齐得名。犹之乱本名乱,而因而治之,则又以治乱名乱。此即苴绖者绞麻之称,而初丧散麻亦称为绖可例也。然而齐名有二,一是裳下际之名,一是衣裳四际之总名,而齐衰亦有二,一是三年之重衰,齐而不缉,一是期功之轻衰,齐而缉之。除二衰之外,别无他名。”[35]

在毛奇龄的丧服体系中,只有齐衰三年,不缉边,但不称为斩衰;期年丧服皆缉其边,亦称齐衰。他实际上是排除了缉边而三年的丧服,把《仪礼·丧服》中的斩衰三年称为齐衰三年。在服叙上,他认为父母皆为齐衰三年,而没有差别。

那么,斩衰之名由何而来呢?毛奇龄认为,这来自对《左传》襄公十七年这段话的误读:“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前已谈及,这段话与《仪礼·丧服》中的斩衰章非常接近。毛氏认为,作《丧服》者抄袭了《左传》之文,但误读“粗衰斩”为一句。

而毛氏的读法是:“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所谓粗衰,就是疏衰,所以《孟子》说“齐疏之服”。在毛奇龄看来,所有关于斩衰的说法都来自这里的误读,作《丧服》者甚至由此篡改了《礼记》中的许多文本。如《荀子·礼论》中的“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齐衰”在《礼记·三年问》中就变成了“斩衰”。[36]

因为反对斩衰之服,毛氏又认为父母之服无异,更无父在为母降服之说。毛奇龄之疑针对的是丧服制度相当根本之处,既涉及父、母的地位差异,亦涉及《仪礼》特别是其中《丧服》一篇的真伪,乃至大小戴《礼记》的价值。比起胡适等人针对三年问题的质疑,毛氏对斩齐问题的质疑应该是更根本的。

对于毛奇龄的这一质疑,《四库提要》中已经做了非常精彩的反驳:

“考《释名·释丧服》曰:‘斩衰,不缉其末,直翦斩而已。齋,齐也。’故郑注《丧服传》曰:‘斩,不缉。齋,缉也。’与《释名》之义相符。奇龄乃谓齋而不缉,乃齐之本名。而从而缉之,则又以缉齐得名。三年之重齐不缉,期功则缉之。然所谓齐而不缉,仍是《释名》‘斩衰,不缉其末’之说。又何必阳改其名而阴存其实乎?至谓期功以下之齐乃缉,则齐衰三年者皆已不缉,是改斩之名下同于齐,又改齐之实上同于斩。支离怪变,弥为不可究矣。

奇龄以《周礼》、《仪礼》同出战国人伪撰,故于《周礼·司服职》齐衰、斩衰之文,置之不道。至《左氏》乃奇龄所最信者也。考昭公十年《传》:‘晋平公卒,叔向曰:孤斩焉,在衰绖之中。’杜预《注》曰:“既葬,未卒哭,犹服斩衰。’明为斩衰之确证。乃引《杂记》‘三年之丧如斩’语,谓非服斩之义。襄公十七年《传》:‘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缞斩,苴绖带杖,菅屦。’是断断不得谓之非斩服者。

奇龄亦谓‘斩’字下属‘苴绖带’为句,乃斩苴麻以为绖带。《荀子》一书,亦奇龄之所最信也。考《三年问篇》明出斩衰之名,不能复辨,则曰《礼论篇》中但有齐衰无斩衰,《三年问篇》乃后人妄改。夫稍可穿凿之处,即改易其训诂句读以就己说。至必不可掩之处,则遁而谓之妄改。持是以往,天下复有可据之书乎?”[37]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丧礼吾说篇》

这里的反驳已经非常有力,不必重复。只是毛奇龄对《左传》晏婴一段的解读,是其要害,四库馆臣之驳犹有賸意,请稍加辨析。《仪礼·丧服》中“斩衰裳苴绖杖绞带”,传、注、疏的理解一致,认为“苴”字总领绖、杖、绞带三事,以苴麻为首绖、要绖,以苴杖为竹,以苴麻为带。

对于《左传》中的这一段,杜预和孔颖达也基本如此解,以为晏婴“粗衰斩”,就是服斩衰的意思,“苴绖带杖”同样是一苴三事,而与《丧服》不同的是,绞带简称为“带”,且在“杖”前。按照毛奇龄的理解,斩苴连文为一事,以之为绖带。他引《三年问》和《孔子家语》,证明:“苴,麻也,齐疏之服,则但斩其麻,不沤,不治,用以为首绖、要带,故名斩苴。”

毛氏对“苴”的理解显然有问题。苴本意为麻子,如《诗·七月流火》“九月叔苴”,毛传:“苴,麻子也。”由麻子引申为有子之麻,即雌麻,苴麻(雌麻)因有子,较无子之牡麻(枲麻、雄麻)黯黑。《庄子·让王》:“颜阖守陋闾,苴布之衣,而自饭牛。”郭象注:“苴,有子麻也。”故苴指黯黑色亦由此来,“苴杖”之意当源于此。斩衰用苴麻,齐衰用枲麻,亦有麻质之不同与重轻之异。

毛奇龄径以苴为麻,谓斩麻为绖,先秦文献不见其例。《三年问》中“斩衰苴杖”一句,毛氏本来说是《荀子》中的“齐衰苴杖”,被《礼记》编者所改,现在却又颠倒语序为“斩苴衰杖”,以证成其“斩苴”之说,一文而有此二解,已自乱阵脚。随后所引《荀子》“齐衰苴杖”更是同一句的另一读法,与《家语》之文均可顺畅地解为“苴杖”,而不必强分斩苴与杖。可见,毛氏解晏婴丧服之说并不成立,晏婴所服为斩衰,当无疑义。

斩衰之名何时出现?在更晚的《经问》一书中,他给出了更明确的回答:“自战国后儒造《仪礼》与《丧大记》《杂记》者,易‘齐衰’二字为‘斩衰’,而分‘斩衰’二字于三年之中,以为父斩母齐,而于是五等之服又多一等矣。”[38]

(二) 先秦所见斩、齐之名

毛奇龄的立论虽有问题,但他的观察仍然是相当敏锐的:孔、孟虽然大力提倡三年丧,在《论语》《孟子》当中却不见斩衰之名,反而大谈齐衰之服。《论语·子罕》:“子见齐衰者、冕衣裳者与瞽者,见之,虽少者必作,过之必趋。”《乡党》:“子见齐衰者,虽狎必变。”看两处的语气,孔子应该是见到服重丧之人变得神态庄重,那为什么不举最重的丧服斩衰,而只说齐衰呢?或可勉强解释为,此是举轻以包重,孔子见齐衰之人便如此庄重,见斩衰之人更不必说了。

再看《孟子·滕文公上》,孟子说:“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䟽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此时孟子是在与滕文公讨论为他父亲滕定公的丧服,竟然也未言斩衰,就更令人难以理解了。《荀子·礼论》“齐衰苴杖”,似也以“齐衰”为最高等级的丧服。孔、孟、荀谈到最高等级的丧服竟然都只说齐衰,而无斩衰,是否说明齐衰是当时最高的丧服形制,而非斩衰呢?

但在春秋战国文献中,并非全无斩衰之名。首先,前引《四库提要》在批驳毛奇龄时已举出三条,《左传》中有“晏婴粗衰斩”和“孤斩焉”两条,指的都是斩衰服,虽然未必称为“斩衰”。《周礼·春官宗伯·司服职》:“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当然,《周礼》成书年代有争议,但多数学者认为它成书于战国至汉初之间,且战国的可能性相当大[39],所以这一条也可作为斩衰之名不会晚于汉初的一个证据。另外,《荀子·礼论》中虽然只有“齐衰”,但《哀公》却出现了 “斩衰”:“斩衰,菅屦,杖而啜粥者,志不在于酒肉。”

此外,更有前人所未能见到的,郭店楚简《六德》中,同时出现了“斩衰”和“齐衰”:“疏斩布绖杖,为父也,为君亦然。疏衰齐牡麻绖,为昆弟也,为妻亦然。”为父、君皆斩衰、绖、杖,为昆弟、妻皆齐衰、牡麻绖,这与今所见《仪礼·丧服》相差不多。而且,文中斩衰、齐衰都用了“疏”字,说明“疏”并非齐衰专属,斩衰、齐衰皆可以之描述,疏即粗也。郭店简是战国后期入土的,与孟子大致同时。由此可见,先秦文献中“斩衰”之名虽然不多,但还是出现了数处,毛氏猜测是战国时出现的,应该大致不差。至于马王堆汉墓《丧服图》与武威汉简中,更有明确的斩衰之名。

一方面,无论在孔子之前还是孔子之后,都有斩衰的说法;另一方面,孔、孟均不言斩衰,只提齐衰,而到了荀子或其弟子所著书中,既有与孔、孟相同的,以齐衰为最高丧服的说法,也有以斩衰为最重丧服的说法。这样的现象,如果不接受毛奇龄的说法,又该怎样来解释呢?

(三) 齐衰为周制

毛奇龄的错误,在于他想当然地将齐衰与三年丧联系起来。但仔细分析数处文本后,笔者认为,齐衰与三年应当来自两个传统。周礼丧服制度,应该以齐衰期为最高丧服;而斩衰三年则是东夷文化带来的。

我们来仔细分析这些文本。《左传》中的两处,“粗衰斩”和“孤斩焉”,虽然应该都是指的斩衰,但毕竟未出现作为一个名词的“斩衰”,而两处“斩”字均可解为动词。比较明确的斩衰之名,出现在《郭店竹简》《周礼》和《荀子》中,都在战国中后期。我们可以推测,从春秋时比较模糊的三年斩之服,经过孔门七十子之徒的整合与系统化,到了战国时期,一个以斩衰三年为核心的丧服制度逐渐形成。

在孟子之时,这一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并未得到广泛接受,连孟子都没有接受。至荀子及其弟子,这一体系即将成型,但尚未稳定,所以我们在《荀子》书中,既可以看到以齐衰为最高丧服的说法,也可以看到以斩衰为最高丧服的说法。到了汉代,无论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这一体系都已经确定下来。那么,怎么理解其中的齐衰呢?

《论语》中两次出现“齐衰”,均为孔子见之而发,且皆与冕衣裳者、瞽者并列,应当来源相同。何晏引范氏云:“冕者,冠冕也,大夫之服也。”大夫与瞽者,皆为路途中不时可见之人,而齐衰与之并列,则服齐衰者,当亦时可见之。《乡党》又云“凶服者式之”,凶服泛指送死之衣物,可知,齐衰必为重丧凶服。则齐衰应为当时经常可见之重丧丧服。所以,齐衰之服当为周代丧服之重服定制,是日常可见的丧服。

《论语》既讲三年丧,亦言齐衰,但二者是分开来说的。孔子提倡的是三年丧,但他经常见到的是齐衰之服,二者并非一事。前文既述三年丧为东夷之俗,笔者以为,斩衰服应与此三年丧相联,亦为东夷之俗。当然,《左传》中的两处“斩”字亦与三年丧分而言之。但首先,晏婴为东夷人,已如章景明先生所言。而叔向云“孤斩焉”虽亦未言三年,但叔向为三年丧之有力提倡者,斩衰与三年应该是相关的。由此可以推论,东夷既为中原带来了三年的丧期,也带来了斩衰之服。与此相对,周人丧服当为齐衰,以期年为最重。

今读《仪礼·丧服》可知,齐衰期服是一个基准丧服,大部分近亲丧服为齐衰不杖期,而母与妻之标准丧服为齐衰杖期。宰我质疑三年丧,认为:“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期服很可能是当时广泛流行,且为人所接受的丧服。而《荀子·礼论》中云:“然则何以分之?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徧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

此一说法与宰我之言如出一辙,应该并非如姚际恒所云,荀子传宰我之学[40],而是,“至亲以期断”就是当时周人通行的丧服制度,而这种期服就是齐衰,周人没有比齐衰更重的丧服,也没有比期年更长的丧期。所以同一篇《礼论》虽然已经在论证三年丧,但提到的最重的丧服只能是“齐衰苴杖”。另外,细读论三年丧的部分(即后来收入《礼记·三年问》的部分)[41],我们会看到文字间的一个矛盾。

作者为论证三年丧合于自然人情,说:“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故先王圣人案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则舍之矣”,然后说,“然则何以分之?”按照这里的逻辑,似乎三年之丧为最初制订的标准丧制,分之而至于期,期服是衍生的。但从“至亲以期断”立论,则似乎期服才是标准丧服,后面又说:“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案使倍之,故再期也。”三年丧又成为由期服加隆而成的。那么,究竟三年丧是制服的标准,还是至亲以期断是制服的标准呢?

之所以产生这个逻辑上的这个矛盾,是因为,这里有两个出发点。一个是从当时服丧的实际情况出发,人们比较接受至亲以期断,要说服他们接受三年丧,就强调,父母与通常的至亲还不一样,所以应该加隆至三年。但在孔子以降论证三年丧的理论中,为父母服三年丧被理解为天经地义的,所以又先论证了三年丧的合理性,然后再说为什么会有期、九月等的丧服。故至亲以期断与加隆是历史的逻辑,而称情立文为理论上的逻辑。

作者试图将两个逻辑讲到一起,但仍然留下了一些痕迹。《礼记》编者更在《三年问》之末加上孔子驳宰我的话,使这种矛盾更加明显,致使姚际恒生疑,以为:“此乃后人引孔子之言增入之也。苟知三年免怀之义,则其言三年之丧,必不复云以期断矣。辑礼者增此作尾,不过欲其义之完善耳,不知自明者视之,其与前篇之义毫不脗合,判然若黑白之不相类也。”[42]

由此可以推测,孔子按照周礼,对服齐衰者非常礼重;但他所提倡的,却是来自东夷之俗的三年丧。丧服皆由吉服演变而来,故周人齐衰丧服,依照吉服略加调整而成。但东夷人三年丧之服,却又经斩削而成,不缉边,初或无斩衰之名。经孔子及其弟子提倡之后,此种丧服被纳入周人原有之丧服体制,特别是与原有的齐衰之制组合与区别,才特别创设了“斩衰”之名。因而也就形成了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期之间等级严整的丧服等差,和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的丧服降杀体系。

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孟子》中说的“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和《荀子·礼论》中的“齐衰苴杖”,应该都是在已经引入东夷的三年丧制度以后,但完整的丧服制度尚未成熟之时所论。而《史记》有赵武为程婴服齐衰三年,若实有其事的话,也是在将东夷之俗纳入周人丧服制度时出现的现象,或为以周人之齐衰服东夷之三年丧期,或为丧服丧期皆用东夷之制,而尚无斩衰之名。

赵武比叔向、孔子都早,这说明夷夏丧服制度的结合,不是一两个人的提倡导致的,而是一个长期就有的趋势,孔子只是更加大力推动这一趋势,并将它理论化而已。《郭店楚简》《周礼·司服职》和《荀子·哀公问》中均有了明确的斩衰、齐衰之别,则要么完成于稍后丧服制度更成熟之时,要么是一派较早接受了丧服制度的儒生所作,或即写定《仪礼·丧服》的一派。

注释:

[1] 参考丁鼎,《三年之丧源流考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1期;丁鼎,王明华,《三年之丧为武王创制说平议》,《华侨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2] 郭伟川,《古“儒”新说——胡适之、傅斯年二先生论说考证》,收入氏著,《中国历史若干重要学术问题考论》,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00页。

[3] 杨朝明,《三年之丧应为殷代遗制说》,《史学月刊》,1995年第2期。

[4] 何丹,《“三年之丧”与“周公制礼”》,《兰台世界》,2014年6月。

[5] 李洪君,《周代三年之丧考》,《重庆师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

[6] 章景明,《先秦丧服制度考》,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71年版。

[7] 顾洪,《试论“三年之丧”起源》,《齐鲁学刊》,1989年第2期。

[8] 方述鑫,《三年之丧起源新论》,《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9] 丁鼎,《三年之丧源流考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1期。

[10] 《仪礼·士虞礼》、《荀子·礼论》、《公羊传》皆有三年丧二十五月之说。郑王经学三年丧月数之争,在于对禫祭的理解。《檀弓》中说,大祥后“中月而禫”,大戴、郑君以为间月而禫,故定为二十七月,王肃则以为月中而禫,故定为二十五月。毛氏虽持三十六月之说,却无法否定服丧流程中的祥、禫之祭,更无法否定各经中祥、禫的流程。毛奇龄接踵唐人王元感,针对“二十五月而毕”辩驳说:“此所谓毕,非谓三年丧期从此而终,谓夫三年之丧服,则二祥而亦已尽也。古凡称丧,皆专指丧服而言,故除重服曰除丧。《丧小记》曰:‘期而除丧。’岂期撤丧乎?谓期则小祥可以除重服,而服练服也。去轻服亦曰去丧,《论语》曰:‘去丧无所不佩。’岂撤丧而尚虞,有不佩也乎?是除丧、去丧总名毕丧。毕丧者,祥丧毕耳。盖再期二祥,则缟素疏麻为服已尽,嗣此而禫,将改易纤黄之服,此固吉凶纤素一大界限,故可云毕,不然,岂不知祥后有禫,再期之后有中月,而乃曰是月毕丧,其可通乎?故《丧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何尝曰三年之丧以再期限,期之丧以二年限乎?谓夫限于再期之丧服,则余服未已,此三年者也。限于期之丧服,则余服虽止二月而已,逾于期,此虽限一年,而实几于二年者也。丧者,服也,再期者,祥服之名也,故再期之丧,亦正如所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耳,谓大祥而衰缟从此除耳,盖期之二年非二十五月,则三年再期亦非二十五月。如谓再期是二年,期亦是二年,则《中庸》当云‘二年之丧达乎大夫,二年之丧达乎天子’。亲丧即期,期即亲丧,有何相去,而乃天子、大夫判为一达一不达,《中庸》多事矣。”(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卷七,页3b-5a。)《四库提要》驳之云:“奇龄又谓三年之丧当为三十六月,不得折月,而又无解于《荀子·礼论篇》‘二十五月而毕’之文,遂谓毕者乃毕衰服也,至二十七月禫后又加禫服九月。考《间传》曰:‘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孔颖达《疏》曰:‘此谓禫祭既毕,吉祭以后,无所不佩。’又《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丧大记》曰:‘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檀弓》曰:‘是月禫,徙月乐。’《间传》又曰:‘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饮酒者先饮醴酒,食肉者先食干肉,是征诸礼经,显有典训。今奇龄谓禫后服綅冠素端者凡十月,与《经》义无一相合。岂先王制礼之意乎?”(永瑢,《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十三经部)毛氏此说非常牵强,《提要》就毛氏所涉及的每条经义反驳,可谓淋漓尽致,毛氏当无言可对。至于其所引《中庸》二语,盖因天子诸侯绝旁期,而大夫不绝期,所以说“期之丧达乎大夫”,天子虽绝期,却不可绝父母三年之丧,故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本无可疑。期之丧虽超过一年十二个月,但不杖期十三月,杖期十五月,距离二年还差很多;而无论二十五月还是二十七月,均已到第三年,不可称为二年,大戴、郑玄定为二十七月,则即使遇闰月也是三年,更无理由称为二年之丧。且三十六月云云,又违背了丧服月数必为奇数之例。古书所云“三年”、“三载”,毛氏一定强解为三十六个月,并无充分理由。凡是理解三年丧守丧、变服之程序,即可理解三年丧不必三十六月。毛氏又以汉文帝以日易月改为三十六日,由此反推,则三年丧必为三十六月。以汉文帝的做法反推先秦服丧时间,不能作为确切根据;且《汉书》中文帝遗诏并无“以日易月”之说,后荀爽(《后汉书·荀爽传》)、应劭等概括为以日易月,颜师古驳云:“此丧制者, 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日之文!”(《汉书·文帝纪》颜注)所谓以日易月本就可疑,以此反推三十六月,更没有根据。故毛氏之说无法成立,不必再驳。

[11] 根据胡春丽《毛奇龄年谱》(《中国经学》第八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6页),《丧礼吾说篇》成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

[12] 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康熙二十五年,萧山书留草堂本,卷七,页13a-b。

[13] 毛奇龄,《四书索解》,康熙二十五年,萧山书留草堂本,卷一,6b-7b。

[14] 毛奇龄,《四书改错》,嘉庆十六年,金孝柏学圃刻本,卷九,页2a-3b;亦见于《四书剩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三,页3a-4b,

[15] 永瑢,《四库全书总目》,乾隆五十年武英殿刻本,卷三十六,页30a。

[16] 康有为,《孔子改制考》,收入《康有为全集》第三集,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以下。

[17] 康有为,《孔子改制考》,第144页。

[18] 章太炎,《孔子制礼驳议》,收入《太炎文录》卷一,民国章氏丛书本,页12a-b。

[19] 胡适,《三年丧服的逐渐推行》,《胡适文集》第五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76页以下。

[20] 傅斯年,《周东封与殷遗民》,《傅斯年全集》第三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21] 胡适,《说儒》,《胡适文集》第五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以下。在《胡适文存》中,毛奇龄的相关论述附在文后。

[22] 郭沫若,《驳》,《郭沫若全集·青铜时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钱穆《驳胡适之说儒》,《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卷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3] 顾洪,《试论“三年之丧”起源》。

[24] 章景明先生已经指出这一点,见《先秦丧服制度考》,第17页;陈鸿森先生的近作《“高宗谅阴”考》(刊于京都大学《东方学报》第九十四册,2019年12月,第584-614页)更加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一点。

[25] 孔德成,《论儒家之礼》,《民主评论》第七卷第十三期,转引自章景明,《先秦丧服制度考》,第17页。

[26] 旧以《孔子家语》为伪书,然据近些年的出土发现与相关研究,《孔子家语》中的材料虽有后人加工的痕迹,但还是比较可靠的。参考杨朝明、宋立林,《孔子家语通解》,济南:齐鲁书社,2009年版;邬可晶,《成书考》,中西书局,2015年版;宁镇疆,《新证》,中西书局,2017年版。

[27] 章景明,《先秦丧服制度考》,第18页。

[28] 孙诒让,《墨子闲诂》,孙以楷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71-172页。感谢《文史》的匿名评审人提示我注意到《孔子世家》的材料。

[29] 傅斯年,《夷夏东西说》,《傅斯年全集》第三卷,第181页以下。

[30]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北京:科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39页。

[31] 逄振镐,《东夷文化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版;张富祥,《东夷文化通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李白凤,《东夷杂考》,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 参考孙庆伟,《鼏宅禹迹》,北京: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427-428页,以及书中多处。

[33] 傅斯年,《周东封与殷遗民》,第243页。

[34] 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卷八,页1a。

[35] 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卷八,页2a-b,亦见于《四书改错》卷九,页8-10,大同小异。

[36] 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卷八,页2b-3a。

[37] 永瑢,《四库全书总目》,卷二十三,页36a-b。

[38] 毛奇龄,《经问》卷八,;感谢乔娜提醒我注意这一处。

[39] 参考彭林,《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郭伟川,《制度渊源与成书年代新考》,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版。

[40] 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九十五,光绪三十年浙江书局刻本,页31b-32a引。

[41] 关于《荀子·礼论》与《礼记·三年问》的文本关系,参见吴飞《与关系再讨论》,刊于《中国典籍与文化》2018年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

[42] 杭世骏,《续礼记集说》,卷九十五,页34a-b。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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