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偷逃税罚款6亿元!该税不税,不该睡还睡!一审被判13年,附加驱逐出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吴亦凡会被判多久 吴亦凡偷逃税罚款6亿元!该税不税,不该睡还睡!一审被判13年,附加驱逐出境!

吴亦凡偷逃税罚款6亿元!该税不税,不该睡还睡!一审被判13年,附加驱逐出境!

2023-01-22 17: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 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亦凡(WU YI FAN)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其中, 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吴亦凡(WU YI FAN)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文娱领域税收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吴亦凡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吴亦凡(WU YI FAN)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检查?

答:北京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税务检查。

2.吴亦凡(WU YI FAN)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吴亦凡(WU YI 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

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调查发现,吴亦凡(WU YI 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偷税漏税已成定局

从“顶流”到阶下囚

说到偷税漏税不由得想起去年薇娅13.41亿天价罚金,回顾薇娅偷税漏税事件,已经被杭州税务局板上钉钉地“认证过了”,因此就算复出,这一历程想必也会充满了艰难和阻碍。

尤其现下正处于金税四期上线、严打明星网红偷税漏税的严控期,而薇娅事件的涉及金额和涉及手段,都堪称是严打严抓的典型案例。

从爆出的事件来看,薇娅 主要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而吴亦凡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之所以有这种操作,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纳税方法,涉及的纳税额度差别较大。就以带货收入为例,这里我们主要考虑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最主要的。

1、如果以个人身份获取佣金收入,从性质上来讲,这属于个人所得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按照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2、假设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为取得收入的主体。

个独、个体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使用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如果是以公司为取得收入的主体,那么在以公司为主体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把税后利润分配给明星个人,还需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按目前税法规定,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明星取得收入无非就是上述的纳税方式。

那么假设一个明星一年同样取得2000万的所得额,不同的主体在所得税方面就是如下一个情况。

注:这里仅考虑所得税,不考虑增值税等。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以自然人为主体经营,税负较公司和个独还是要高一些,综合所得最高是45%边际税率。

显然像薇娅和吴亦凡这种体量的收入肯定不会以个人名义获取收入,一方面支付报酬的一方面是需要获取发票的,个人代开上亿的发票没法做到,另一方面,一般达到这个规模的网红明星,其不可能以一个人的能力完成所有的工作,在取得收入的同时相应的还会发生经营成本,这里面主要是员工人工成本、直播场所的固定支出成本(租金、水电、办公用品等)、流量的投放成本(为了获取平台流量进行流量的投放), 这些成本如果你以自然人为主体经营是没有办法在计算所得额之前扣除的,个人综合所得就一年6万减除费用,没法扣除经营成本。

前面我们假设2000万直接是一个所得额,那么我们假设2000万是一个经营额,为了把成本考虑进来,我们再假设一个利润率, 比如应税所得率为50%。

这个时候我们再看看所得税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以自然人为经营主体取得收入显然是不划算的,你无法扣除你的经营相关成本。

以个独、公司等方式承接业务,在取得合法合规的成本票据后,我们可以扣除经营成本,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再纳税,这样自然所得税就降低了。

当然这个所得税降低到多少是和你的所得率相关的,你所得率越低,自然所得税就越少,这体现了税收公平。

但是实际上,因为网红明星的收其经营成本比重是相对较低的,也就是其所得率是比较高的,而且很多经营成本可能无法取得扣除凭证。

怎么办呢?有些地方的核定征收给的就很低,比如前些年什么高新技术园区,什么创业园区,核定征收都能给到1%以下。

这不是说税率变了,而是你需要交税的基准变了。

你收入100万,那就是拿其中1%也是1万当基准,相当于国家没办法细算,就算你赚了1万块,再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按规定3万以下的是5%,也就是只用交税500块钱。

税收洼地设立个独企业,再利用税收核定政策,成为主播避税的“经典操作”。

因此,大家也感受到了,个人独资企业和核定征收,本来是国家考虑到税收的成本问题,也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生存情况,制定的办法。

结果,被一天赚十几亿的人拿去用了,这就出问题了。

所以说薇娅、吴亦凡事件不单单由于他们本身名气大,热度高,而且其事件涉及到的背后税务知识,更是“典型案例”。因此对于这些事件的动态,业内很多人都竖起了耳朵,等着看他能不能复出。

此次复出可能不是无稽之谈,但在大部分业内人看来,还是充满了诸多阻碍的。

偷税漏税事件之后

个税紧急出具新规!

近几年由于越来越多的明星偷税漏税事件曝光之后,为了促进行业的更好发展,21年年底,个税出了一些新规。

例如,广东省税务局通知,大幅度调低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与每个人相关的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3年底;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等……

补充:个税基本算法+特殊算法+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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