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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中经常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有哪些?

2023-08-09 12: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该类行为的特点是以虚假的科研数据作为真实的科研数据,或者为了某种结果故意更改相应数据。由于科研数据是形成科学结论的基础,捏造或者篡改数据必然导致科研结论的失真。这是科学共同体不能容忍的一类不诚信行为。

1.4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科研伦理要求,涉及人体的研究应当事先征得参与者的同意,并应事先告知研究的目的、过程、结果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同时注重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健康等人身权益。违反科研伦理要求,向参与者隐瞒事项、泄露参与者隐私、危害参与者健康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1.5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违反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检疫和传染病控制管理、应用管理与进口出口管理等,构成违法行为。

1.6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该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旨在将其他在性质上构成科研不端的行为纳入进来,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释。

2.美国界定“科研不端行为”

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2000年将 “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抄袭(Plagiarism)”,简称为FFP。

“篡改即巧妙地处理研究原料、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或利用研究程序与方法,替换或遗漏数据或结果以至于使研究无法在研究档案中得到精确表现”;“剽窃指的是,在不给予适当鸣谢或指明出处情况下,把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核心)词语据为己有的行为”;“研究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意见上的差异”。 【注:蒋美仕、李玲、杨维.美国联邦政府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演变——从不端行为定义的争议与统一过程审视[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8(6):55.】

依 据

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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