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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2024-07-18 02: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金额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是国家有关部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有效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金额有哪些,这不仅是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何实施还是的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因此当事人对于金额的缴纳不必太过急切,因为各地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金额有哪些的问题,首先自己得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权益的维护。

  北京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上海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四条 (较大数额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低于前款标准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应当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重庆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切实牢记这类标准的的实施条件,如果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应该主动放弃,最重要的是标准金额的设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得人们敢于听证。

三、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扣除

  行政听证是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行政机关调查的时间应该包括听证的时间,但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不包括听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一些法律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更多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内容,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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