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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 “我靠”被留置了20小时

2024-03-03 1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 “我靠”被留置了20小时

澎湃新闻独家报道的洛阳交警被西安警方扣留事件持续发酵,8月5日凌晨1点47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官微发布消息称,“洛阳交警在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被留置一事,莲湖分局决定,对值班副所长吕勇、值班民警白晋襄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的处理决定源于河南洛阳警察李辉峰在网上发帖投诉西安市一派出所。帖文主要内容为“洛阳警察在西安抓贼,反被西安警察扣留20小时”。发帖人自称是河南洛阳市公安局警察李辉峰,他在帖文中写道,自己抓贼并被带到西安北院门派出所,只因说了一句“我靠”就被北院门派出所一名警察动手打了且扣留了20小时。

8月4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到李辉峰。据他介绍,他的公职身份是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站大队警察,警号为026912,网上流传的帖文确实是他所发。不过,澎湃新闻联系西安警方核实李辉峰投诉内容未果。

据李辉峰介绍,7月26日晚9点左右,他们一行人在西安钟楼附近游玩过程中,同行的陈女士手机被偷。随后,李辉峰帮陈女士报了警,并应警方要求在西安北大街和西华门十字西南角等待。在此过程中,他发现一名女性小偷在偷另一女子的手机,遂上前将小偷抓获,并亮明身份。

此后,有两男一女前来试图搭救李辉峰抓获的小偷,经周边群众协助,对方未能得逞。西安当地警方到场后,将李辉峰、失主陈女士及疑似小偷的两男两女带回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在派出所,李辉峰也向西安警察表明了自己的身份。

期间,先后又有三位失主来派出所报警。让李辉峰不满的是,北院门派出所值班警察态度消极,“有一个失主说他手机已经定位,就问警察能不能出去帮忙找下手机,但是无人理睬。值班警察白晋襄跟我打官腔,说走程序什么的。”

“我看是这种情况,觉得找不回手机了,就准备离开。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对着墙说了句口头禅‘我靠’。”据李辉峰介绍,“白晋襄当时就发飙了,冲上来抓住我说非要把我关起来不可,警察也不行。”

“衣服都给我扯烂了,后来他们又来了几个警察把我往走廊里带,白晋襄就从后面冲上来打了我一拳,我也回了他一拳。”李辉峰表示,后来他被关进了北院门派出所候留室,“我的钥匙、手机、皮带都被他们暂扣了。当时我被关在候留室外屋,隔着铁门的里屋就是小偷。但警察就当着小偷的面,问我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据李辉峰介绍,在他被扣留期间,没有坐的地方,也没有吃饭,而小偷有吃有喝还有烟抽,“小偷有垫子睡,但我要个凳子他们都不给我,只好在地板上坐了一晚,到现在腰还疼。”

在此期间,李辉峰的朋友向西安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7月27日早上9点多,有督察人员前来了解情况,但直到下午5点多,李辉峰才得以获释,总共被关了20个小时左右。

李辉峰说:“他们所长给我说民警工作难免有些失误,但双方都动手了,要处理的话,双方都得处理。我考虑我们一起的还有小孩,耗不起,就假装同意和解,然后离开了。”

澎湃新闻致电北院门派出所所长核实李辉峰所说上述内容,但对方表示采访需联系分局宣传科。随后,澎湃新闻先后致电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宣传科两位负责人,但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据李辉峰介绍,他回到洛阳后,越想越觉得委屈,在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后,确认西安警方的做法涉嫌违法,才在8月3日将这次经历在网上曝光。“今天早上北院门派出所所长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发的帖子,说有什么事情可以通过组织、领导协调处理。但我现在就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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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报道此事后,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及西安网信办等多个部门官微被大量网友“围观吐槽”。

西安市司法局官微在4日晚10点左右发布微博称, “你们艾特我的一些事情我已看到,虽然跟司法局无关,但仍请耐心等调查结果,有消息第一时间告诉大家,稍安勿躁。”

最终,在5日凌晨1点47分,西安莲湖警方通过官微发布了针对此事的处理情况,涉事派出所两名警察被停职接受调查。

截至5日下午18时,莲湖分局官微发布的上述微博评论已超过两万条,大批网友前来“围观吐槽”。澎湃新闻注意到,相比起洛阳当事警察李辉峰帖文中的“关”字,西安警方在回应时用了专业词汇“留置”。有网友调侃道:“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被留置了”。

那么,什么是“留置”?西安警方“留置”洛阳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向澎湃新闻解释,留置是公安机关针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等与某事件有关的人员,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便进一步调查了解。如果经调查,被留置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释放。

律师房立刚表示,据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由此可知,实际上“留置”的准确法律概念叫“继续盘问权”。

关于留置,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针对洛阳交警被西安警方留置一事,湛中乐认为,如果洛阳交警所述情况属实,那么西安警方就不应当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湛中乐强调:“必须要防止公安机关乱用、滥用留置权。”

事实上,早在2003年就曾发生过公民因忘带身份证而被警方留置盘问十多小时的事情。后来,该公民将警方诉至法庭,法院判决警方行为违法。

此后的2004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对继续盘问(留置盘问)适用对象和时限、审批和执行等做了详细规定,以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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