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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2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6-12 09:5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市(县)、区建管服务中心(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工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8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

管理工作要点(试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预防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等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工作要点。

一、做好源头管控,夯实监管基础

(一)吊篮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安装、拆卸前办理告知手续,检测、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自产品合格出厂之日起,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

(二)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锁的检测(除新产品第一次使用)应每使用一个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测,且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检测标定标识中应注明所使用工程项目名称,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三)严禁租赁和使用下列吊篮: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采用非标平台的。

(四)生产制造单位

1.生产制造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设备具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中要注明吊篮的相关技术参数。

2.严禁将旧吊篮回收简单更换提升机、电箱、安全锁后充当新设备流入市场。

3.生产制造单位不得将品牌出借,造成劣质吊篮充当优质品牌吊篮进入市场。

二、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及构配件。

2.建设单位应规范市场行为,依法发包专业工程,督促专业单位完善建设手续,确保吊篮使用程序合法合规。

(二)总承包单位。

1.总承包单位对吊篮的安全管理负总责,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2.总承包单位要审查吊篮一体化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一体化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与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人员是否一致。

3.督促做好安装、拆卸人员、吊篮操作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4.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一体化服务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指派专人对现场进行巡查,严禁使用单位私自移位,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5.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监督安装、拆卸过程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阻止不安全行为,同时应关注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对整个建筑工地的安全影响,合理安排场布,设置警示警戒线,避免交叉施工,以防对施工现场其余人员造成伤害。

(三)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后,吊篮方可安装、使用。

2.使用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根据不同工程结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3.督促一体化服务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一体化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5.指派专职安全员监督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行为,并做好吊篮日常使用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核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2.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安装、拆卸、移位等重要节点,总监或安全专监应到岗履职,监督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及一体化服务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安拆、拆卸等行为是否按专项方案执行,严禁使用单位私自移位,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一体化服务单位

1.对所有本单位名下的吊篮质量负总责,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实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2.严禁“挂靠”设备,严禁私自将设备型号、主要结构件、出厂日期等内容进行修改,严禁使用“套牌”设备。

3.严禁出租不合格的或自行制作的吊篮,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4.应当配备足够安拆人员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拆作业。安拆作业过程中,必须要有现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现场负责人对安装、拆卸工作负总责并做好现场对接、协调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确保符合技术规程及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使用期间应派驻专人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天吊篮施工作业前,对所有吊篮的支架及作业平台进行检查,防止主要构配件被人为破坏或其他人、物因素造成的危险。对使用单位私自移位的行为有义务报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检验检测机构

1.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检验检测工作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标准的检验检测工作筑牢吊篮安全防线。

2.检验检测机构要注重教育培训,从事吊篮检验检测的从业人员,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提升业务水平。

3.检验检测机构应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应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要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严格按照吊篮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测,及时出具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检测报告,如实反映吊篮本体安全状况。

4.检验检测机构在吊篮的检测过程中应比对现场安装吊篮与吊篮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是否相符合。

三、筑牢安全防线,强化现场管理

(一)吊篮进场应进行进场验收

1.吊篮平台:应无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及大量附着物,吊篮的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2.安全锁:核查现场安全锁编号是否与产品合格证编号一致,确保使用前在有效标定期内,外观质量合格、且灵敏有效。使用期间应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砂浆、油漆、胶水等异物进入安全锁内部,影响安全锁的安全性能。

3.上限位装置:外观质量合格、且灵敏有效。

4.钢丝绳:钢丝绳不应有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动力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及索具的规格型号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钢丝绳的安装稳妥可靠。

5.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 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防坠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

(二)吊篮的布置架设宜采用满布的方案,减少吊篮移位频次。建筑转角处吊篮的布置可采用两台吊篮支架上下错位安装的方法完成布置。每台吊篮根据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编号,方便管理维修及检查。每台吊篮的电控箱上应公示维修人员的电话,方便报修。

(三)吊篮安装、拆卸及移位作业时,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少于2人。

(四)同一栋楼同一高度内的高处作业吊篮移位完成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分包、一体化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一栋楼不同高度以及换楼栋的移位,吊篮移位完成后,应经过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篮的移位应由一体化服务单位进行,移位作业人员需持有吊篮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上岗证,严禁使用单位私自移位。

(六)吊篮(包括安全锁)的检测需委托在锡有固定检验检测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七)吊篮升降平台、提升机、电箱、安全锁严禁不同厂家产品进行混用。现场不得私自改造升降平台。

(八)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生命绳和防坠安全锁扣,安全生命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防坠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

(九)安全生命绳应固定在建筑物牢固处,固定点应选择在工作面的最高点,与建筑物摩擦处应采用耐磨材料进行保护,防止安全生命绳磨损。安全生命绳的材质应满足使用要求,老化、磨损的应及时更换。

(十)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应经过镀锌或其他类似的防腐措施,钢丝绳最小直径6mm。安全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工作钢丝绳直径。钢丝绳不应有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钢丝绳端头形式应为金属压制接头、自紧楔型接头等,或采用其他相同安全等级的形式。

(十一)在高温、高湿等不良气候和环境条件下使用吊篮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同时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十二)吊篮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或行业培训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应将防坠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十三)吊篮内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吊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各限位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

2.吊篮平台材料放置或带料提升的载重量应按核定载重量的80%控制,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3.操作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平台,严禁从建筑物顶部、窗口及洞口处进出吊篮平台,不得在空中跨越进入相邻吊篮平台。吊篮故障或特殊情况必须从非地面进出吊篮平台时,应有安全保证措施;

4.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角度不得大于14°。运行过程中,吊篮平台发生明显倾斜时,应及时进行调平。

5.不得在吊篮平台内使用梯子、凳子等增高工具,不得站立于防栏上作业;

6.不得擅自拉拽、晃动吊篮平台;

7.不得擅自拆改防坠落装置、安全钢丝绳重锤,不得利用吊篮电控箱外接其他用电设备;

(十四)电焊机严禁放置在吊篮操作平台内,也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在焊接施工时,应配备接火斗,防止火花溅落,引发火灾。

(十五)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维保中禁用”或“拆卸中禁用”警示牌,指派专人监护。

(十六)使用单位不得将吊篮转租给施工现场其他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使用。

(十七)不能直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吊篮需进行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安装、使用。

(十八)停工三个月以上项目,吊篮要明示“停用”标志;需复用的,要在使用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办理启用手续。对于超使用年限吊篮参建各方应及时协调,予以拆除。

四、严控转场维保,确保使用安全

(一)一体化服务单位应设置专业维保场地,配备专业仪器、设备以及专业人员对拆除后需再次进场安装、使用的吊篮进行转场保养。一体化服务单位应建立转场维保台账,详细记录每一台吊篮的转场维保情况。

(二)悬挂机构磨损腐蚀大于构件原厚度10%的应更换,无法修复的构件应更换,检验后应重新涂漆。

(三)钢丝绳应逐段检查,对断丝、磨损、变形、松股等超标的应更换;检查绳头固定端,对变形严重的去除受损段重新固定。

(四)安全锁需解体清洗,更换易损件。检测主要轴、孔及有关主件的参数,修复可修复的零件,更换不可修复的零件。按要求加注润滑剂。重新组装后按产品出厂要求进行全面的性能检验和标定。

(五)提升机需解体清洗,更换易损件。检测齿轮、蜗轮付、主要轴、孔及有关主件的参数修复可修复的零件,更换不可修复的零件。按要求加注润滑剂。重新组装后按产品出厂要求进行全面的性能检验和标定。

(六)悬吊平台磨损腐蚀大于构件原厚度10%的应更换无法修复的构件应更换。检验后应重新涂漆。

(七)对电气控制系统进行修复,更换电气控制系统失效的电器元件,检查各电缆线绝缘层应无破损或老化,否则应更换。检查各电线接头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按要求重新整理或接线。

五、增强行业自律,净化租赁市场

(一)从事吊篮生产、租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租赁、经营和服务等业务;并接受行业管理。

(二)提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不得以降低吊篮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为代价,肆意压低租赁价格;不搞恶性竞价和相互倾轧,促进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三)提倡诚信服务,加强品牌意识。出租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的要求,不出租“带病”吊篮,不出租已报废吊篮。

(四)按合同约定按期收取租费,对承租方恶意拖欠租费,违反租赁规则的行为,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抵制,对情节严重的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五)行业协会要维护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自律检查或经验交流,鼓励对优秀租赁企业进行表彰。

(六)使用单位应选择市场口碑优良的一体化服务单位提供吊篮的相关服务,不得通过最低价中标等方式来压制吊篮租赁费,扰乱吊篮租赁市场。

六、强化两级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一)各市(县)、区建管服务中心(质安站)要加强对吊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市、县(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形成上下联动与资源共享,项目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二)各市(县)、区建管服务中心(质安站),应严厉整治吊篮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不符合规定问题, 严厉打击翻新、套牌以及设备产权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大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机械类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安全专监履职责任落实,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生产制造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及一体化服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通报不良行为,并及时上报市建管服务中心。

(三)市建管服务中心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体化服务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履职落实情况和吊篮设备实体质量抽查力度。对涉及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采取信用扣分、行政处罚、全市通报等处理。综合利用信息化、体系化等管控手段落实我市吊篮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撰稿:华凌 审核:王一清 审签:王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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