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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04: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吉能集团: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要求,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矿山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按照《国家矿山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要求,结合全省矿山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联系包保和驻矿盯守责任,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防范遏制矿山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中新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杨得志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鲍威达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成  员:崔振华  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处处长

 

  王永胜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综合处处长

 

  王建明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一处处长

 

  赵洪有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矿山监管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大检查期间督查检查、明查暗访、指导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一工作组:负责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边州和梅河口市非煤矿山领域大检查。

 

  组  长:崔振华  非煤矿山处处长

 

  成  员:非煤矿山处监管干部、专家

 

  联络员:陈晓勇  非煤矿山处四级调研员

 

  第二工作组:负责四平市、通化市、白山市和白城市非煤矿山领域大检查。

 

  组  长:闫恒硕  非煤矿山处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非煤矿山处监管干部、专家

 

  联络员:王力东  非煤矿山处二级主任科员

 

  第三工作组:负责长春市、辽源市、延边州和梅河口市煤矿领域大检查。

 

  组  长:王建明  煤监一处处长

 

  成  员:煤监一处监管干部、专家

 

  联络员:王帝元  煤监管一处一级主任科员

 

  第四工作组:负责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和白城市煤矿领域大检查。

 

  组  长:赵洪有  煤监二处处长

 

  成  员:煤监二处监管干部、专家

 

  联络员:王  航  煤监二处科员

 

  第五组:负责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调度、报送等综合工作。

 

  组  长:王永胜  煤矿安全综合处处长

 

  成  员:煤矿安全综合处和非煤矿山处监管干部

 

  联络员:李传麟  煤矿安全综合处科员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5月31日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和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照本方案检查内容相关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2),立即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督导检查阶段(5月21日—9月30日)。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市县两级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并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督查各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坚决“推倒重来”,并约谈、曝光存在问题的企业和责任人,对属地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和通报。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针对自查和督查期间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一般隐患整改完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派驻检查,并开展一轮全覆盖督导检查,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矿山安全工作,解决重大突出问题;是否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矿山监管责任。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及时分析研判辖区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大以上矿山事故是否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是否严格执行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审批条件和准入门槛。是否切实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制定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满足相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严禁出现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行为。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是否违规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九)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各市(州)是否按时限完成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800米的23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提出会诊意见并整改落实。

 

  (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企业不得在自身力量不足、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

 

  (十一)“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煤矿方面,是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借技改整改之机违法生产甚至只生产不技改行为,严厉打击监测监控系统造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非煤矿山方面,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十二)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认真按照《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产复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对拟复工复产的矿山企业加强复工复产前的专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复工复产审批程序,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予复工复产。

 

  (十三)重点时段安全监管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主动担当作为,继续采取明查暗访、巡查检查和驻矿检查等方式,全面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同时超前开展风险分析研判,研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切实将风险降到最低,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汛期、国庆和党的二十大等关键时段和季节变化期间,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十四)落实联系包保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继续落实联系包保和驻矿盯守制度,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细化联系包保内容,明确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包保责任落实到位,严防监管责任旁落或出现空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联系包保和驻矿盯守制度,严控作业范围、入井人数、生产能力和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落实矿领导带班、灾害防治和监测监控措施,盯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同时指导服务和协调解决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技术等问题。

 

  (十五)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六)煤矿全员素质提升年和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积极推进煤矿全员素质提升年和警示教育活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煤矿企业是否强化线上与线下培训相结合、集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操培训相结合,重点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实施矿长安全课和“三位一体”培训模式,加强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以案促警、以案促改,举一反三,查摆整改问题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十七)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是否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八)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建立重点矿山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清单,围绕重点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是否在执法检查前开展风险研判,抓住执法重点;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监管干部+专家”、“明查+暗访”等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视频监控、电子封条等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是否通过执法处罚量化评比、通报、典型案件交流等方式,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切实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九)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各属地政府是否保障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满足工作需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和执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二十)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尾矿库等监测数据是否与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二十一)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二十二)统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强化服务指导,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的情况下,实现安全生产。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强化政治引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矿山企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头等大事来抓,强化政治担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定地落实“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底线,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好大检查工作,坚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大检查方案,丰富、细化工作内容,落实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大检查工作要求,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全面细致地开展督查检查,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领域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四)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中要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综合运用约谈、曝光、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统筹推进。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以及单班下井在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将大检查工作与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落实,非煤矿山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汛期专项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六)强化源头治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

 

  (七)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

 

  (八)强化工作纪律。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轻车简从,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开展明查暗访,尽可能减少对基层部门和企业正常工作的影响。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九)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大检查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月3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和《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4)、《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

 

  联系人:李传麟,电话:0431-80792630,手机:1864350248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3.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4.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5.重大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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