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文件 泰信用办〔2021〕3号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双清零”工作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合规处罚通报怎么写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文件 泰信用办〔2021〕3号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双清零”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文件 泰信用办〔2021〕3号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双清零”工作的通知

2024-07-11 16: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双清零”工作部署,全面实现我市“双公示”信息归集覆盖面、归集数量双提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3月底前,全市“双公示”合规率稳定在99%以上,迟报率控制在3%以内,瞒报率稳定控制在0%。5月底前,“双公示”合规率达99%以上,瞒报、迟报现象是实现“双清零”目标。

二、进度安排

1、建立工作台账

市发改委梳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数据清单,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参照数据清单,建立“双清零”任务台账,明确责任人,确定工作进度。

2、历史数据补报

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通知精神,“双公示”行政决定日期为2021年1月和2月的于3月底前,行政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前的于4月底前,准予补报,且不计入迟报、漏报范围。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上报数据。市发改委每周统计、发布情况简报,重要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新增数据报送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新增“双公示”数据要在行政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处置有关重复上报、数据错误、字段遗漏等问题,确保合规数据20个工作日内上传山东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自2021年5月1日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原则上不再接收2021年3月底前“双公示”数据,特殊情况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处置。

三、保障措施

1、成立工作专班。成立由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市“双公示”信息归集全面提升工作专班,并建立“双清零”专项督导制度。

2、建立工作网络。建立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分工负责人、市有关部门业务科长为成员的“双公示”“双清零”工作网络,具体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实施。

3、开展定期评估。市发改委在“双公示”周简报、月通报基础上,建立“双公示”迟报、瞒报数据库,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开展专项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并调度了解反馈意见,重要情况纳入政府及政府机构诚信档案,并计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责任人名下。

4、建立约谈制度。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建立“双清零”约谈制度,每月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高的县市区(功能区)、部门进行约谈。每季度前两个月的约谈对象一般为相关单位业务科室科长,第三个月的约谈对象一般为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5、加强技术核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双公示”信息归集覆盖面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应报未报”线索。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报送信息的关联关系,相互交叉对照,分析研判出某一类决定机关的“双公示”信息在县市区(功能区)之间,以及同省内其他地市对应部门的报送差异,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提示,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6、健全长效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健全“双公示”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协同督导、跨平台数据比对、打通数据通道等措施,不断推进数据报送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市“双公示”工作质量。

“双公示”“双清零”工作已纳入国家、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工作日程,国家和山东省将分别对各省区、地市有关情况进行每月监测、每季度评估,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通报。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山东省通报情况,提请市有关部门(单位)对不认真履职尽责、严重影响我市成绩及排名的县市区(功能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追责问责。

市发展改革委:6991691     8229309

公 务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泰安市“双清零”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分组督导计划.docx

泰安市“双清零”工作分工负责人、联系人名单.docx

泰安市“双清零”工作任务台账.docx

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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