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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25 21: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渝府办发〔2014〕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

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其中重要商圈可实行差别化收费价格政策,重要商圈的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公布;主城区以外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二)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点)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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