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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进行时

2024-07-15 18: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学法进行时

第111期

《 恋爱关系确立后, 这15个法律问题不可不知》

大家好。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说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后的法律问题,让每一个恋爱中的朋友,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你会在恋爱中借给对方钱吗?

案例

赵敏和张立自学生时代一见钟情,恋爱期间赵敏对张立说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张立正在追求赵敏期间,一听到这个消息马上表态说,自己手上有五万元闲钱,可以先给赵敏的叔叔周转一下,赵敏一听很开心,就打电话给她叔叔要了账号,让张立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汇了5万元过去,几个月后,双方因琐事分手,张立向赵敏索要借给其叔叔的5万元,赵敏说这不关她的事,让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钱。李某却说是张立自愿汇钱给自己的,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故也不愿意还这5万元钱。

解析

此案中,因张立直接将款打给赵敏的叔叔李某,如果想打官司,张立只能起诉李某,是不能起诉赵敏的。张立与李某之间只有汇款凭证而没有欠条,因此法院也难以查明是属于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或者还是不当得利的关系。从结果上来说,由于证据不足,孤证难支,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立胜诉,从而无法要回这五万元钱。

如果你遇到如上案例的情况,或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借款情形,这么做对维护的你的权益最保险:

1、最好是有书面凭证,如:欠条,借条等,用以证明双方自愿合意产生借贷法律关系,当然因为中国人好面子的原因,还有借款人一方因情理而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文件,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手机录音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也可以起到作用。

2、支付方式最好是转账支付,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能够留下痕迹的形式。

3、只有借条,或者是只有银行流水记录是万万不行的。

4、有了书面凭证与实际的借贷流水关系,做最坏的打算,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如对方拒不支付,可凭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到钱。当然,不排除你凭借如此充分的证据与对方谈判,你将案件的不利后果给对方讲清楚,或对方迫于对诉讼的恐惧,在调解阶段就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你,圆满解决也是很多的。

2、恋爱中写下借条分手后被诉还债,还不还?

案例

圆圆与董兵分手后,圆圆的母亲陈梅(“准岳母”)作为原告,将董兵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圆圆与董兵交往期间,董兵写下的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董兵向陈梅借款十万元。董兵的父亲董大雨,母亲刘三姐在借条上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董兵认可借条是自己写的,但称其未从陈梅处拿到过现金,当时因圆圆使用信用卡购买车辆后无法还款,陈梅给了女儿十万元用于还款,并要求董兵写下借条。董大雨及刘三姐并不清楚借条内容,有一天圆圆单独到他们家,称董兵因生意需要借款,要二老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借条上连带保证人字样也是后加上的。

解析

董兵虽否认实际从陈梅处获取借款,董大雨及刘三姐虽主张并不清楚借条内容且连带保证人字样为后加,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明效力。法院认定董兵应偿还欠款,董大雨及刘三姐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处法律君也特别提醒:借条的效力轻易难以推翻,在此类情侣分手后“翻旧账”的债务纠纷中,被告方通常以借款为共同生活所用,受胁迫签署借条,并未存在事实债务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效力。因此,即便处于热恋之中,也不应随意书写借条。另外,父母对于“准儿媳”或“准女婿”提出的签字等请求,也不应盲目信任或轻易答应,如果确系被迫或被骗写下了借条,可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3、订婚当天分手,引发彩礼之争如何处理?

案例

小伙郑克在网上结识了女友阿珂,10天后闪电订婚,本来一场“浪漫网恋”,却因“婆家人”在订婚宴上指责姗姗来迟的“娘家人”而破灭了——女方阿方悔婚,但不愿退还2万元彩礼!于是,男方郑克把女方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女方最终退给了男方1.5万元。

解析

互联互通的移动智能时代,通过小年轻之间的网聊、相识、恋爱的不在少数。加之现在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下,这都实属正常。依据述案例中小伙郑克和小女子阿方的基本事实,认定双方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郑克给阿方的钱实则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有彩礼性质,现因双方家人的关系,阿方姑娘不愿意结婚并终止恋爱关系,依法应当返还彩礼。经法官调解后的结果也正是如此,阿方姑娘最终退给了郑克1.5万元。

4、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案例

小张和小周相识于大学校园,当时小张17岁,小周16岁。相识不到一年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1年后,两人的孩子出生,当时小张刚刚成年,小周还未满18岁,两个本来还是孩子的人瞬间为人父母,随之的问题纷沓而来,还未到法定婚龄的双方无法结婚,同时面临两人的学业问题,孩子暂时交由男方的父母照看。不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这段年轻的恋情以分手收尾。孩子的抚养问题摆在两人的面前,因女方未给付孩子抚养费,小张将小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小周辩称自己现在刚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无法支付该笔费用。

解析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小张与小周均确认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母,小周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后,法院也是这么判的,依照小周现在的收入情况酌情判定了抚养费的数额。

5、恋爱同居(不包括同性恋)暴力如何处理?

案例

盈盈是北京一家口腔医院的护士,男友则在旅行社工作。与自己相恋两年的男友在两人装修新房准备结婚时,不料两人为地板砖选材吵了起来,男友竟用力将盈盈推倒在地,然后扭头而去。盈盈既震惊又伤心,可是在男友向她苦苦哀求原谅后,盈盈原谅了他。此后两人一吵架,男友就动粗(反正就是拳脚相向的类型)。

解析

依据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据此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可见,对于家庭成员之外的,比如:配偶、恋爱、同居,监护、寄养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参照本法执行,但值得注意的:不是适用本法,而是参照执行。具体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调整。

6、分手后索要青春费你该咋整?

案例

余飞和伊泽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于是,伊泽向余飞提出了分手。伊泽没想到的是,余飞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余飞找到伊泽,并将伊泽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伊泽不要分手。但伊泽分手决心已定,余飞见状威胁伊泽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伊泽在无奈之下给余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余飞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余飞这才放伊泽回家。2015年2月,余飞在多次向伊泽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伊泽告上法庭,要其伊泽按照借条给付欠款。

解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余飞据以起诉伊泽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伊泽提出与余飞接触恋爱关系后,余飞强行让伊泽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余飞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7、因爱生恨,情侣之间债务起纠纷何为?

案例

原告张三系一名“大龄男青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小李认识。面对来之不易的爱情,张三对女朋友小李非常呵护,在小李因经商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张三毫不犹疑将自己辛苦挣来的2万元钱借给了梁某,并在小李主动出具借条给张三时,只要求留下借条复印件,原件让小李自己保存。后张三发现小李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恼羞成怒并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偿还欠款2万元。后在判决庭审中,原告张三为证明与被告小李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被告小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无法就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质。遂依法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的原告仅持有借条的复印件,无法与借条原件相核对,而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以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8、共同买房,恋爱分手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案例

小顺与小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小董提出将小顺出资的购房款还给小顺,房屋归自己所有,小顺认为由于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小顺诉至法院,要求小董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8万元。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顺治帝起诉闹掰后,提出要求分割房产且索要房产增值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恋爱分手后的分期房如何分割?

案例

小松和小文原来是对恋人,2015年两人和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吐蕃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为178万元,并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后,小松支付了首付50万元,而且还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28万元,小松一直独自还贷。后来,由于两人分手,也一直没去办产证,房屋由小松和他的父母居住。2016年,小文将小松告上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小松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吐蕃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判决小松应付给小文折价款若干。

解析

恋人之间为结婚而购买房产,之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进而诉讼至法院,这类案件层出不穷。如果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双方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当然没有障碍。但是,往往很多人分手后并不会去办产证,因为:

第一,如果按预售合同来申请房地产登记,产证上必然要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进行分割,常见的是判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但在进行更名时,双方还要交纳不菲的税费。

第二,两人感情既然不合,通常已有较多矛盾,对房产的分割很难协商一致,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两人共同去办理产权非常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取得产证,就不能对产权分割,因此驳回当事人要求分割产权的诉请。这就让当事人陷入一个怪圈:要办产证就需要双方对分割协商一致,双方要能协商一致就不会去打官司,而办不出产证又不能分割。目前我国法院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认可对期房进行分割。由于期房还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对期房只能依据预售合同取得了的“债权”进行分割,而不是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由于当事人恋爱关系终止,而且两人均表示不愿意一起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因此法院判决对“预售合同的权利”进行分割,考虑到虽然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结合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使用情况,判决由一方即小松一方继续履行预售合同。虽然小文并没有付首付,也没有参与银行还贷,但是,合同毕竟是两个人一起签订的,小文也对房屋的取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例如我国上海高院曾规定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按10%-30%的比例确定未出资一方的份额。这个规定虽然并不适用于本案,因该案并未取得产证,但显然法院还是借鉴了上海高院规定的基本精神来确定小松对小文的补偿款,这是从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公平的角度来综合考虑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0、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恋爱、同居,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何解?

案例

今年3月份,50多岁的李疆来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女朋友”小宛,他称小宛虽然比自己小十几岁,但是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他将30万元“结婚”款项已经交付小宛,现分手后他起诉要求小宛将30万元返还,小宛却迟迟不肯交付(因为已消费),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30万元财物往来亦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属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双方涉案的该30万元款项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返还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1、恋爱期间消费及赠送礼价过百万,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吗?

案例

2015年5月,李龙对杨芹展开热烈追求,经常一起约饭或一起下江南游玩,不时对杨芹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在李龙的“糖衣炮弹”下杨芹终于当年国庆节表示同意与其交往。2015年底,双方互见对方父母,双方家长均很满意,协商一致决定择日举行婚礼,李龙为早日结婚,相继赠送了杨芹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奥迪牌轿车、苹果6手机,期间双方也拍摄了婚纱照。2016年4月3日清明节期间,杨芹邮件李龙提出分手,并要求李龙以后不要再打扰她。李龙多次挽留仍未让杨芹回心转意。恋爱期间李龙请杨芹游玩、吃饭及赠送礼物等共花费约一百万元,关于上述款物李龙是否可以要求杨芹归还?

解析

现实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于恋爱期间消费开支,系李龙自愿支付,无须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事项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当预料到恋爱失败的后果,因此,不需要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的礼物。

其实吧,分析上述情况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李龙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种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二是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三是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关于“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转移了所有权,特别是鲜花这样的时效性强的礼物,送花不回头,不需要返还。关于“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比如喝喝酒,赏月赏花赏秋香之类的,多半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不还。关于“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李龙对于自己的赠送行为当时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来说构成附条件赠与,那就得返还。

12、母亲不尽责,让未满18岁的女儿嫁人怎么办?

案例

离异后,母亲另组家庭,却把女儿丢撒在外祖父母身边不闻不问,听任外祖父母给年仅17岁、仍在校上学的女儿订婚、索彩礼、张罗嫁人。无路可走的女儿只好选择投奔父亲王兴处生活。王兴得讯后,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以母亲不尽监护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女儿刘陵由母亲李某抚养变更为由父亲王兴抚养,被告母亲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

解析

刘陵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原被告在抚养过程中均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刘陵虽经法院确认由被告其母亲抚养,但其母再婚后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尽自己的监护义务。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刘陵自愿选择随其父亲王兴生活的意见,对原告要求变更对其女儿的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13、恋爱期间有些协议不是你动心就能签的!

案例

原告小梁诉称,他与小祝在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基于风水问题考虑,于2015年12月前往北京打拼,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楼房一套,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13万元。由于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时只能登记一方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只登记了被告名字,但后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占69.8%,被告占30.2%。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涉诉房屋进行处理,要求被告将首付30万元及房屋市场升值部分归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故,小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涉诉房屋69.8%的所有权。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这并不影响权利人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处分相关权益。意思表示真实但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变动协议,仍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小梁与被告小祝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小梁依约定请求确认所有权份额,应予支持。被告小祝以赠与和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行抗辩,但未能就其抗辩事由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小梁享有涉诉房屋百分之六十九点八的所有权。

14、恋爱期间付出的钱能否以不当得利收回?

案例

已婚的范敏和小周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范敏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小周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再次因争吵大打出手并报警。此事发生后不久,两人分道扬镳。范敏先是一纸诉状将小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钱,但法院以范敏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小周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范敏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要求小周还款。范敏称当晚两人在小周的暂住处谈分手,小周情绪激动,把门关上后拿出一把刀不让范敏出去,说自己没钱没办法生活,索要5万元,范敏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就去ATM机转账。范敏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小周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小周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否认自己用刀威胁范敏的行为,认为范敏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而法庭上,小周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范敏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范敏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范敏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范敏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主审法官后来是这样解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当对该四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而本案中范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西施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阿勇配偶的情况,故范敏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亦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15、结婚礼金离婚时需要归还吗?

案例

小苏2015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未婚妻朝云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现在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因为在订婚的时候两人的关系比较稳定,虽然两个人还没有真正的结婚的想法,但是也是决定一年之后就结婚,可是就是订婚之后的几个月的相处,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多,最后两个人就闹得不欢而散,各自寻找其他的爱人。小苏就向朝云要求返还当初的礼金,朝云称两人一起生活这段时间都已经抵消了,不用返还,双方就这样导致了争端,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诉上法庭。

解析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依照现行的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原标题:《学法进行时 | 恋爱关系确立后, 这15个法律问题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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