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异地就医经办指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合作医疗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沈阳市异地就医经办指南

沈阳市异地就医经办指南

2024-07-12 07: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备案渠道 

  1.沈阳智慧医保APP 

  2.沈阳政务服务APP 

  3.盛世通、辽事通APP 

  4.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 

  5.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6.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shenyang.gov.cn)[临时外出] 

  7.沈阳市各医保分中心业务经办窗口 

  二、备案类别、人员范围、备案方式、备案材料及待遇结算 

  (一)备案类别及适用范围 

  1.长期居外备案:适用于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户籍迁入定居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具体包括异地定居、异地就学、异地养老、异地投奔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2.临时外出备案:适用于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临时异地出行期间因疾病治疗需要,可办理临时外出备案。 

  3.学生异地备案:适用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假期包括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周末及病假、休学等非在校时间。 

  4.异地转诊人员:指所患疾病经沈阳市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科系专家认定可以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我市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普通外科、眼科、泌尿外科、心血管内科、肿瘤放射治疗科)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沈阳市胸科医院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肝病) 

  (二)备案方式及材料 

  1.长期居外备案:可在沈阳智慧医保APP、盛世通APP、辽事通APP、沈阳政务服务APP办理新办、变更及取消长期居外备案业务承诺制自助办理;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及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持承诺制新办长期居外备案业务(目前暂不支持省内备案),各医保分中心业务经办窗口进行承诺制申请自助开通。 

  2.临时外出备案:可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shenyang.gov.cn)、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及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目前暂不支持省内备案)进行承诺制自助备案。 

  3.学生异地备案:可在沈阳智慧医保APP进行承诺制申请自助开通。 

  4.异地转诊备案:由本人或代办人到沈阳市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转诊医疗机构向参保地经办机构上传信息完成登记备案。 

  (三)待遇结算方式 

  1.长期居外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的就医流程、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备案生效后,沈阳市内持卡就医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立即终止(备案到省内的同时保留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保待遇)。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满六个月后回我市居住并办理终止登记备案,可恢复沈阳市内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2.临时外出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的就医流程、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异地待遇逾期自动失效,不需再做操作,不封锁沈阳本地待遇。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报销比例调整为60%;补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600(不含600元,下同)-800元补偿比例10%、800-1000元补偿比例15%、1000-3000元补偿比例2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25%。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1000元/次,报销比例60%;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报销比例调整为50%。 

  临时外出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政策。 

  3.学生异地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的就医流程、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异地待遇逾期自动失效,不需再做操作,不封锁沈阳本地待遇。 

  【学生异地就医待遇情况】 

审批类别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医保范围内)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年累计)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比例 

异地实习、假期回原籍地、异地就学 

一级医院 

200元 

85% 

个人自付金额超1.5万元 

0-5万元,60%;5-10万元,65%;10万元以上,70%. 

二级医院 

300元 

80% 

三级医院 

400元 

75% 

  注:统筹基金年累计15万元封顶。 

  4.异地转诊备案: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报销比例调整为75%;补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600(不含600元,下同)-800元补偿比例20%、800-1000元补偿比例25%、1000-3000元补偿比例3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35%。  

  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次,报销比例调整为75%;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报销比例调整为60%。 

  异地转诊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政策。 

  注:办理以上备案需社会保障卡已开通医保功能,如因网络异常等其它原因未能持卡就医直接结算的,可现金垫付回沈审核报销,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三、高值药品、门诊特慢病待遇政策 

  (一)高值药品待遇政策 

  1、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不能实现联网结算时,要按照就医地高值药品的有关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现金购药,经我市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后,凭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比例审核报销。 

  2、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按《关于加强辽宁省城镇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31号)规定执行就医地政策,就医地住院期间已报销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住院期间依据就医地高值药品管理规定发生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的现金购药费用,经我市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后,凭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比例审核报销。 

  3、高值药品先行自付3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为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70%.居民医保中低保户等享受政府缴费全额补助的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低保边缘户等享受政府提高缴费补助标准的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挺高6%。 

  我市参保人员省内高值药品按就异地审核审定标准,实施门诊高值药品直接结算方式。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政策 

  门诊规定病种执行参保地报销标准。城镇职工除按照项目结算的病种外,其余病种均以结算申报起止月份对应的周期限额报销;城乡居民血友病按月限额报销,其余病种按照自然年度执行年限额报销。 

  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5%,退休职工85%。 

  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中的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辅助检查和用药按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四、自费医疗费人工审核报销流程 

  (一)窗口申请 

  1.申请:参保人员持医保报销要件到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3.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报销要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打印受理回执单两份,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核对回执内容,并签字确认。 

  (二)APP申请 

  1.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费用,参保人员可在沈阳智慧医保APP上提交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3.审核:工作人员审核报销要件,符合条件的通过APP告知参保人员需要邮寄的报销要件内容以及邮寄地址;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4.办结:工作人员收到邮寄的报销要件后,核对材料,材料完整的通过APP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在APP上核对回执内容,并确认。 

  五、异地门诊统筹及药店就医购药政策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含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在备案地就医时,可以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须经门诊统筹定点备案,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可以变更一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月2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 

  居民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季度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度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我市参保人员无需备案,在异地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可应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 

  六、社保卡启用方式 

  (一)社保卡办理激活网点 

  1.医保经办机构  

  和平区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区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大东区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皇姑区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铁西区(于洪区)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浑南区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2楼、7楼  

  沈北新区 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蒲河新城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区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辽中区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县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 顺山一路南 

  法库县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新民市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2.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文官支行 大东区文官街39号 

  [工商银行]老瓜堡支行 大东区老瓜堡西路10号1门、2门 

  [工商银行]大东支行营业室 大东区大东路67号 

  [工商银行]东塔支行 大东区东陵西路35号5门 

  [工商银行]沈阳吉祥支行 大东区东北大马路96号 

  [工商银行]法库支行营业室 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 

  [工商银行]长白支行 和平区长白西路28号3门 

  [工商银行]东长白支行 长白四街199、201号 

  [工商银行]北市支行营业室 和平区市府大路151号 

  [工商银行]新华支行 和平区南京南街168号 

  [工商银行]小白楼支行 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 

  [工商银行]皇姑支行营业室 皇姑区昆山中路118号 

  [工商银行]龙江支行 皇姑区黑龙江街47号 

  [工商银行]浑南支行营业室 浑南区新隆街1-33号 

  [工商银行]奥体中心支行 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 

  [工商银行]康平支行 康平县康平镇含光街3-38栋 

  [工商银行]辽中支行营业室 辽中县商业街87号 

  [工商银行]沈北支行营业室 沈北新区中央路30号 

  [工商银行]道义支行 沈北新区正义路1号 

  [工商银行]虎石台支行 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44号 

  [工商银行]蒲河支行 辉山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号108室 

  [工商银行]沈河营业室 沈河区朝阳街19号 

  [工商银行]广宜支行 沈河区广宜街2号 

  [工商银行]大南支行 沈河区大南街195号 

  [工商银行]小西支行 沈河区小西路38号 

  [工商银行]中兴支行 苏家屯金菊路1路6号 

  [工商银行]苏家屯支行营业室 苏家屯区枫杨路46号 

  [工商银行]腾飞支行 铁西区滑翔路16号2门 

  [工商银行]铁西支行营业室 铁西区建设中路2号 

  [工商银行]兴顺支行营业室 铁西区兴顺街179号 

  [工商银行]工人村支行 铁西区重工南街56号4、5门 

  [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 

  [工商银行]新民支行营业室 新民市市府路15号 

  [工商银行]陵北支行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76号甲 

  [工商银行]香炉山路支行 于洪区怒江北街56号 

  [工商银行]于洪支行营业室 于洪区黄海路47号4门 

  [工商银行]春天支行 于洪区西江街198号4-6门 

  3.盛京银行 

  [盛京银行]正浩支行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68号 024-24352501 

  [盛京银行]东环支行 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7号4门、5门 024-22712154 

  [盛京银行]和睦路支行 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15号 024-24321474 

  [盛京银行]法库支行 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41号第6幢105、106、107、108、109铺 024-31109066 

  [盛京银行]长白支行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62号甲1、2 024-23732950 

  [盛京银行]北市支行 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18号 024-62502761 

  [盛京银行]华山支行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76号 024-22501048 

  [盛京银行]天合支行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号101、102 024-22834041 

  [盛京银行]黄河支行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1门 024-82555819 

  [盛京银行]向工支行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15号 024-86872900 

  [盛京银行]华信支行 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2号 024-86413380 

  [盛京银行]社保大厦盛京银行服务窗口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1楼 024-26404129 

  [盛京银行]长青支行 沈阳市东陵区长青南街17-25号6门、7门、8门、9门 024-31263205 

  [盛京银行]自贸区支行 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北路109号-4号D座1层(128号房间) 024-83766268 

  [盛京银行]康平支行 康平县康平镇建设街 024-87335672 

  [盛京银行]辽中支行 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06号 024-87880580 

  [盛京银行]沈北新区支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32号 024-89603246 

  [盛京银行]道义支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5-5号(3门、4门) 024-89798932 

  [盛京银行]东泉支行 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16号 024-24233911 

  [盛京银行]沈河支行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号 024-84842085 

  [盛京银行]东陵支行 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105号甲 024-24200020 

  [盛京银行]大东路支行 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6号 024-24845070 

  [盛京银行]苏家屯支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60号 024-89811137 

  [盛京银行]保工支行 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5号 024-25877959 

  [盛京银行]肇工支行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6号甲第35幢3号 024-23830881 

  [盛京银行]兴顺支行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3号 024-81054378 

  [盛京银行]双喜支行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88号 024-25787387 

  [盛京银行]保兴支行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29号 024-25112720 

  [盛京银行]景星支行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78号 024-25445702 

  [盛京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甲5号 024-62836295 

  [盛京银行]张士支行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212号 024-25280910 

  [盛京银行]新民支行 新民市中兴东路3号 024-27601509 

  [盛京银行]北环支行 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78号 024-86166201 

  (二)社保卡启用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初次持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的同时系统自动启用医保功能; 

  2、合作银行: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社保卡,到社保卡所属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金融功能启用时同步启用医保功能; 

  3、定点药店:如原医保卡有密码,可以直接使用社保卡通过密码验证的方式启用社保功能;如无密码,则可以通过读取原医保卡激活新社保卡的方式启用新卡的社保功能。 

  4、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经办机构的自助一体机上使用社保卡及二代身份证件原件即可实现医保功能的启用。 

  5、智慧医保APP(16周岁以上有照片的社保卡):登录智慧医保APP,按照线上开卡模块要求启用社保功能。  

  6、自助语音电话96856:通过密码验证的方式启用社保功能。 

  注: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激活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到所属银行网点办理。 

  (三)医保服务电话:024-96856 

  七、医保电子凭证启用方式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省医保服务平台APP,以及微信、支付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APP等经由国家医保局认证授权的第三方渠道,自助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后激活使用。 

  八、联网报错处理机制 

  在备案成功情况下,一旦入院读卡失败,可按如下步骤解决问题,第一步联系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处理,排除医院端故障;第二步由医院将患者信息、报错内容和日志等,报告就医地医保部门,检查并排除就医地系统故障;第三步就医地与沈阳医保部门沟通协调处置,检查并排除参保地系统故障。就医人员只需等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反馈的处理结果,无需返回参保地。 

  九、筹资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保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2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3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医保人员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36号)、《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7号)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照当期执行标准,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办理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三)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参保类型  

城乡居民医保 

合计 

其中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在校学生 

普通在校学生 

720 

170 

550 

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 

720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68 

652 

非在校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 

普通非在校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 

910 

360 

550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 

910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144 

766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8月27日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