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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兵役制度

2024-07-10 08: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台湾兵役制度依照中华民国法律,实施募征并行的义务役征兵政策,所有达到服役年龄的合格男子均须服1年常备兵役、或接受4个月军事训练。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2年5月2日)

台湾历史上,早期以招募志愿从军为主,征兵制度始见于1945年1月日本统治末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场之人力需求而产生[1]。二战后台湾进入中华民国时代,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华民国政府自1949年12月起在台湾实施征兵制度。1949年至1987年,陆军服役2年,海空军3年,1967年新增陆一特3年。1987年至1990年6月,陆海空军服役2年,海陆3年并废止陆一特。1990年7月起,不分军种一律服役2年。2000年1月,役期减为1年10个月,尔后逐年递减,至2008年1月,役期减至1年[2]。

2013年2月起,于1994年1月1日起出生者只须接受4个月军事训练即完成服役义务。至2018年12月末代1年制义务役士兵退伍后,2019年起开始采行“募征并行”制[3]。

2024年1月起,于2005年1月1日起出生者恢复服1年常备兵役 [4][5],1994年至2004年间出生者仍维持接受4个月常备兵役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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