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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4-06-17 06: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府办〔2016〕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警备区:

《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已经省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军区司令部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努力提高大学生征集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规,在国家及我省现有的大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复学升学,以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基础上,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征兵宣传贯穿全年,结合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军事训练等组织实施。每年第二季度为“征兵宣传季”,各级宣传部门、兵役机关、高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传统手段与现代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广泛进行征兵宣传发动。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把相关兵役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称“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军事理论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的兵役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学生军训期间,所属县(市、区)人武部组织不少于1个课时的兵役政策宣讲。

第二条 每年入伍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召开入伍批准大会,县(市、区)主要领导颁发入伍通知书并与入伍青年集体合影。各级政府会同兵役机关每年在八一、春节等节日,组织不少于2次的军人军属慰问活动,分级逐一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庭和退役伤病残军人家庭,按照规定给军人家属挂光荣牌、授光荣匾,切实落实军人军属待遇。省政府、省军区每年组织对各市县及相关职能部门优抚优待落实、征兵工作任务完成、征兵“五率”(报名率、上站率、合格率、择优率、退兵率)进行督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区)”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

第四条 高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征兵工作;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由高校武装部部长或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兼任站长,院系相关人员和学生辅导员任征兵骨干。各高校每年入伍人数不低于在校男生数(含当年毕业生)的05%,于每年7月初前完成预定兵工作。高校每征集1名大学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由高校所在市县财政补助高校征集工作经费3000元。

第五条 乡镇(街道)每征集1名大学新生、大学毕业生或在外就读的本地籍在校大学生,由县(市、区)财政补助乡镇(街道)武装部征集工作经费1000元。省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时,对完成征集任务出色的高校在学位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六条 大学生返乡(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和体检(原则上2天)累计天数,由县(市、区)征兵办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对参军入伍的高校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担负。

第七条 积极鼓励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国资等部门会同省军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的专场招聘会,在每年春季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大会上设立招聘专区,为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搭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平台。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额度不高于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每人可申请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每人可申请800元至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用人单位就业见习的,每人在见习期间可申请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

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公务员,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政法干警专项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确定一定比例职位面向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用于定向招聘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八条 因个人思想原因造成退兵的,除收回优待补助外,还应承担不低于当年优待标准的经济责任,并进行1周以上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退兵产生费用由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凡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本优惠政策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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