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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范围】2021年温岭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2023-12-16 22: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公民同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及计划数

学段

学校

招生计划人数

初中

温岭市实验学校

624

温岭市敬业中学

288

温岭市存志外国语学校

384

温岭市温中双语学校

288

温岭市书生中学

240

温岭市育英实验学校

240

镇海中学台州分校

20

小学

浙江省温岭师范附属小学

258

温岭市开元学校

172

温岭市五龙书院

258

温岭市繁昌中学附属小学

52

温岭市春晖小学

172

温岭市私立英才学校

86

温岭市城东民工子弟小学*

90

温岭市城西民工子弟学校*

180

温岭市城北惠民学校*

45

温岭市城北街道昌盛学校*

180

温岭市横峰曙光学校*

135

温岭市横峰博文小学*

135

温岭市泽国东方小学*

180

温岭市泽国飞呈小学*

180

温岭市大溪星光小学*

180

温岭市大溪潘岙民工子弟小学*

120

温岭市世贸学校*

180

注:镇海中学台州分校为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主管学校,面向温岭市招生20人;带“*”标注的为民办民工子弟学校。

二、招生范围和对象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有以下五类:

(一)户籍类:指具有温岭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房产类:指本人或其父母在温岭市内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房产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须是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全权所有,或父母仅与入学对象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共有;2.房产性质须为住宅;3.入学对象或其父母所占的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2013年5月22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面积不限)]

(三)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温岭市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四)经商务工类:指父母在温岭市经商务工,且符合我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父母一方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台州市外户籍流动人口,父母一方2021年1至6月份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1个月及以上。

(五)各类优抚对象等子女

民办民工子弟学校优先招收以上五类对象后,招生资格可放宽至父或母已在温岭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报名及录取

(一)报名时间:6月16至20日(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报名时间)。

(二)报名方式: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选择其中一所民办学校(含镇海中学台州分校)进行报名。报名期间,家长可随时登录系统更改报名信息(含报名学校),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具体操作步骤另行通知。

网上报名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照片:所有对象都需要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房产类对象还需要准备房产证(不动产证)、房产证(不动产证)上有名字的所有人与适龄儿童的关系资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两者之间关系的均可);经商务工类对象还需要准备父母双方的《浙江省居住证》或非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凭证,父母一方的身份证(需提供办理积分一方的身份证,用于核查积分、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三)资格审核:各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家长予以更正。

(四)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录取过程邀请市“两代表一委员”、宣传部、纪检部门、家长代表等到场全程监督,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四、工作要求

(一)未被民办学校第一轮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重新选择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报名,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或选择仍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补报名,若仍未被录取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统筹安排在镇域范围内中小学就读。

(二)民办学校在温岭市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学校申请,温岭市教育局同意后报经台州市教育局批准,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均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学籍将自动注册到被录取学校,学生不得再另行选择到其他学校报名就读。学校需无条件确保每一名被录取的学生完成小学六年或初中三年学习任务,学习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劝退学生来校学习。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五)严格执行招生事业计划。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数或扩大班额。严禁招收挂读学生,不得接纳未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就读。

(六)严肃招生纪律。录取学生名单应及时在相关招生平台和校门口公布。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及办学行为,如有违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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