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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9〕25号

2023-10-10 10: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9〕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7月1日实施);

8.《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2月29日实施);

9.《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10.《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11.《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修订)》;

13.《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年本)及其实施手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适用其相应的预案。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等事故或自然灾害次生引发,或其他人为活动等导致的。主要涉及的情景包括以下方面: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非法倾倒、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或固体废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或海洋污染。

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引发: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件,或尾矿库垮坝、泄漏等事件,或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由于缺乏环保专业知识及设备,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交通运输事故次生引发:运输车船不符合运输条件,或违反运输规定、违法运输,或车船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差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或交通运输中断、阻塞,导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泄漏,进而对大气、水、土壤或海洋造成污染。

自然灾害次生引发:强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长时间干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上述事件诱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其他人为活动引发的事故:由于人为投毒、第三方违规施工、违规处理病死动物等人为活动,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大气、水、土壤或海洋污染。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各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市水文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武警江门市支队。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成员单位职责

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效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编制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负责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我市新闻媒体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和督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做好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储备基本生活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指导依法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协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人口疏散体系建设;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配合开展渔业突发事件调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和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应急处置时统一调度;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或参与城市供水、用水、排水,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江门海事局: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市保险行业协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城市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武警江门市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对日常工作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专项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推进落实“环境安全职责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科学有效”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各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单位、企业的环境安全与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基层单位环境应急职责

各市(区)政府设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市(区)、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开展人员救护、隔离现场和危险物品转移等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协助街道办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人员疏散、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按需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2.5  应急专家组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根据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与特征,设立应急专家组,从市政府应急专家库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成员中按需临时抽调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监控

各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110指挥中心、道路交通监控系统、“12345”政府服务热线、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等信息收集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通过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以及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在内河通航水域内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江门海事局牵头负责。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I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或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在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总签发,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各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发布, 也可在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也可充分利用其他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3.2.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市(区)政府应按职责落实以下措施。

蓝色预警:事发地市(区)政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内容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要求相关污染企业或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停止生产并做好相关环境风险物质的防控;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市(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须措施。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区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1.1信息接报

(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环境监管检查执法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2)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领域范围内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4.1.2 信息报送的时限与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事发地市(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需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1.3 信息报告的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1.4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先期处理

企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或被困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因环境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市(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事发地市(区)政府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实施人员救护、污染控制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应急处置

4.3.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I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Ⅱ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较大(Ⅲ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一般(Ⅳ)级别响应后,事发地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对造成跨区域环境污染且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有关力量开展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

4.3.2现场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必要时,征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和宣传报道组:

应急协调组: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发地现场,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

应急监测组:负责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主要由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组成。

现场处置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污染物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主要由事发地以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区)政府和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共同组成。

安全保障组:维护事发地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疏散和撤离受影响的人群,主要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市(区)政府组成。

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处置、调查和评估,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等。由市政府应急专家库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专家库成员中按需临时抽调组成。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主要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

宣传报道组: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

4.3.3 现场处置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调查研判。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2)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控制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消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5)救援队伍物资调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6)救护转运伤员。卫生健康部门全面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7)组织群众污染防护。事发地市(区)政府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广播、电视、网站、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渠道向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群众发布公告,告知应采取的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时间、方式,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8)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3.4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4.3.4.1 信息发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坚持统一发布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市(区)政府,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未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或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或者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4.3.4.2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4.3 舆情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期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发展变化,从舆论角度评估处置方法,当出现与突发环境事件事实不符的舆情时,及时发布事件权威信息,保证事件处置情况与信息发布同步同调,最大程度消除不实舆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已引发不实舆情信息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要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利用全媒体渠道和社交平台,针对特定区域和人群进行靶向信息发布与互动引导。

4.3.5  应急终止

4.3.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同时具体以下条件的,应当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事发地市(区)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  调查处理

事发地市(区)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3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市(区)政府要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4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县(区)政府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6.2 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经审批后执行。

应急专项资金专账核算,对应急处置经费进行预先支付,待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资金使用结算方案,对无法追讨的处置费用由财政列支。

6.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及防护装备能力建设和物资储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7 通信保障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8 保险制度

各市(区)政府应当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相关保险。

6.9  区域协作

加强我市与相邻地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合作与联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各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同一区域或同一园区内的企业可考虑建设应急池互通管网,避免极端情况下企业应急池容量不足导致消防废水外溢,而引发次生污染事故。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积极参与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宣传教育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7.3 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7.4 监督考核

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5 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5.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5.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8.2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各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办〔2013〕53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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