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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的,能否少付工程价款?

2023-04-19 17: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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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的,能否少付工程价款?

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为此,我们将最近几年新发生的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们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实践,总结了相应的经验,形成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这本专著,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摘要成系列推送。

阅读提示:众所周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发包人能否在诉讼中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以先行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为适用前提,否则,发包人提出扣减工程款的抗辩或者反诉的,难以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2年12月,九某公司将贸易城工程发包给中建某局施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九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则中建某局可停止施工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在案涉工程启动施工后,中建某局依约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九某公司却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三、2015年8月,中建某局以九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请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九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九某公司抗辩称,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减少工程款,并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四、辽宁高院一审认为,中建某局提交《工程报验审核表》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九某公司未举反证推翻上述事实,其抗辩工程质量问题减少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五、最高法院认为,九某公司一审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目的在于减少支付工程款,但九某公司并未要求中建某局修复工程,或者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的,九某公司的上诉缺乏依据,遂驳回九某公司的上诉。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包人未请求承包人修复的,可否以抗辩的方式提出减价请求?最高法院认为不可,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发包人应先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才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发包人未请求修复时,应以反诉或另诉的方式主张减少价款。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发包人未请求承包人修复的,缺乏扣减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在工程款索赔之诉中,发包人抗辩减少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可提反诉或者另诉主张扣减工程价款。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能否以抗辩的方式扣减工程款?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现结合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分享如下:

第一,对发包人而言,当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或者扣减工程款是常用的策略。为实现拒付或者扣减工程款的目的,现区分诸多不同情形。比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前的,发包人可以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抗辩。再比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发包人若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扣减工程款的,既可以提出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建议明确具体的反诉请求金额,以及具体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固定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证据,以及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第二,对承包人而言,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拒付或者扣减工程款的抗辩,承包人要注意以下要点:(1)发包人是否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修复、客观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可以据此对抗发包人;(2)发包人举证证实承包人未履行工程维修义务的,主张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包人有必要核实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否届满、是否属于维修的范围以及己方是否履行维修义务;(3)发包人主张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损失,承包人有必要对损失发生的依据、因果关系进行审查,以便提出有效的抗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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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未请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能否以抗辩提出减价请求部分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九某华伟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抗辩主张应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目的在于减少工程款的给付,但并未明确扣减工程款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从上述条款的规定可见,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要求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据此扣减或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中,中建某局提供的《工程报验审核表》及其附件可以证明中建某局已完工的工程部分经由九某华伟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故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本证已经成立,九某华伟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要求中建某局对工程进行修复。故九某华伟公司提出要求减少或拒付工程款的请求,缺少上引司法解释规定的前置条件,亦不足以作为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依据。九某华伟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上引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并且,九某华伟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因此,一审法院以九某华伟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九某华伟公司若认为中建某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并未剥夺九某华伟公司的诉讼权利。本院对九某华伟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辽宁九某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

1

一、发包人提出在工程款中扣减维修费用的抗辩,而非反诉,不予支持。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2号】

法院认为:东某公司主张维修费用386万元,但未就该笔维修费用提起反诉,国某公司对东某公司单方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金额并不认可,东某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维修费用应由国某公司支付,故对东某公司提出的386万元维修费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东某公司就质量及维修问题可另行主张。

2

二、承包人未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主张扣除维修费用,应予支持。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崔某伟、黑龙江省大庆皓某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55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报告认定案涉工程修复费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崔某伟并未对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的情况下,皓某公司主张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充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某某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9月18日、19日,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听证、勘验,皓某公司经通知后未到场。鉴定结论为:1.肇州皓某肉牛产业项目厂区道路工程质量存在系列问题;2.肇州皓某肉牛产业项目厂区室外管网工程质量存在系列问题;3.预计的修复费用为2001619.77元。修复方案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规范、规程、标准、竣工图纸,结合现场工程质量实物现状,选用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且经济、合理的修复方案。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报告所预计的修复费用,在皓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该修复费用,并无不当。崔某伟虽主张上述鉴定报告所使用的鉴定标准有失公平,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3

三、发包人主张扣减的维修费用超过承包人请求价款的,应提起反诉。

案例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铁某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外某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津02民终1018号】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外某公司的陈述属于抗辩还是反诉。本案中,根据被告外某公司答辩意见,其陈述因原告中铁某局五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维修费用损失已接近400万元,预计仍将发生不低于500万元的维修费用,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中铁某局五公司主张诉讼标的额低于200万元,被告外某公司的上述意见并非仅在原告请求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扣减抗辩,而是在原告诉请之外提出了新的诉讼主张,故应当提起反诉,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外某公司并未提起反诉主张,故对其答辩所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不予处理,被告外某公司可据证另行主张权利。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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