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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则“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车辆必须配备——反光背心!”的消息在网上热传,车主们议论纷纷,有担心有疑惑。 这则消息中,提到了四个关键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是1件; 2.电动车窗必须要具备防夹功能; 3.不能随便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合的厂标; 4.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那么,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都必须配备反光背心吗?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警告标志设置有规定,距离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目前尚无驾乘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的规定。 2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方微信发文称,网传“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均需配备反光背心”系误读标准。 文中提到,近日,网上传言“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均需配备反光背心”,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该规定只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出厂时配备反光背心,不需要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购买。对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出厂但尚未登记上牌的汽车,以及在用的汽车,并没有提出配备反光背心的要求。 当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即俗称的年检)时,没有对车辆是否配备反光背心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修改机动车年检配套标准,如果增加反光背心检查项目,也只会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 来源| 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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