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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3〕第35号

2023-10-08 02: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3〕第35号),启动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社区5组,花园社区2组、3组,龙桥社区8组、9组,普贤社区集体,三义桥社区1组、3组,迎春桥社区4组、8组、社区集体,永福社区6组、社区集体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社区5组,花园社区2组、3组,龙桥社区8组、9组,普贤社区集体,三义桥社区1组、3组,迎春桥社区4组、8组、社区集体,永福社区6组、社区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流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府函〔2020〕208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升基层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本次拟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龙元                联系电话:85816272 

                                             

附件: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社区5组,花园社区2组、3组,龙桥社区8组、9组,普贤社区集体,三义桥社区1组、3组,迎春桥社区4组、8组、社区集体,永福社区6组、社区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社区5组,花园社区2组、3组,龙桥社区8组、9组,普贤社区集体,三义桥社区1组、3组,迎春桥社区4组、8组、社区集体,永福社区6组、社区集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3〕第35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流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府函〔2020〕208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社区5组,花园社区2组、3组,龙桥社区8组、9组,普贤社区集体,三义桥社区1组、3组,迎春桥社区4组、8组、社区集体,永福社区6组、社区集体土地,合计21.0770公顷。其中,农用地2.9871公顷、建设用地18.089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附件2)。

二、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于双流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流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府函〔2020〕208号)及相关标准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附件所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160人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养老保障按照成办函〔2019〕69号文、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照成府发〔2009〕31号文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川府函〔2020〕185号及双府函〔2020〕208号文的规定进行计算,其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涉及安置住房人员。按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货币化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双府发〔2009〕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安置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双府发〔2009〕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征地共有160人安置住房,现(建)房安置拟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丰乐社区集体、四组、六组(白河左岸)、迎春桥8组(迎港花园)、永福社区集体(星空花园),经川府土〔2011〕705号、成府土〔2014〕686号、成府土〔2017〕265号批复征收为国有土地。

五、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3〕第35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二)乡镇企业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双府发〔2009〕3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27批次 拟征收范围

2-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27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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