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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13 22: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切实加强我办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嘉善县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善委组〔2017〕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及以下干部,全部纳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范围。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财产继承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其中,申请探亲出国(境),探望对象是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从严从紧、规范合理的原则。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单位职务、政治表现、申请理由及期限等。

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对象发生变更的,综合科应在30天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有因私出国(境)意向后,应提前2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嘉善县编委办干部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地点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国(境)费用来源等,交由综合科保管、备查。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二)所在科室审核。所在科室负责人对个人《审批表》进行严格把关,核查出国(境)事由是否属实,申请人的政治表现等情况是否属于限制出国(境)对象等情况。经审查合格,由科室长在《审批表》签署明确的意见。科室长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核。经所在科室审核合格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出国(境)人员将《审批表》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履行完上述审批程序后,拟出国(境)的人员将《审批表》交综合科备案。

四、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综合科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应在回国(境)后 10 天内,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综合科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人员,应在批准后的5天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综合科保管人员,必须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出(国)境证件。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所负责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提倡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在外停留不超过 21 天。因私赴台湾按上级精神办理。

(二)对涉及管理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从严掌握。

(三)因私出国(境)所有费用必须个人自理,不得接受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国(境)内外机构以及服务、监督对象的资助。

(四)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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