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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泄洪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途径分析

2023-12-26 1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案例中,客户因政府泄洪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政府予以补偿、救济;因《防洪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救济标准,客户可要求政府参照国务院针对国家级蓄滞洪区出台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对补偿、救济工作的时限作出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能缺乏足够动力推进相关工作;而若客户采取诉讼手段推进补偿、救济工作,则又可能引起政府部门的强烈对抗,且面临较重的举证责任。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政府部门关于泄洪补偿、救济的工作程序,并据此引导客户与对应的政府部门沟通,以协商方式尽力推进政府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作为《补偿办法》的配套规定,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政府工作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且《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其他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其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本次案例中,客户受灾土地虽然不在《补偿办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范围内,但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泄洪补偿工作时仍将参照《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管理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核实蓄滞洪区内居民水毁损失情况,提出补偿方案,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连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和水利部。财政部和水利部对补偿方案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批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后,财政部应将分担的补偿资金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其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拨情况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蓄滞洪区的补偿工作由县级政府部门组织乡镇级政府部门开展统计、核查工作,并逐层上报至国务院核查、批准,待国务院最终批准后,补偿资金再层层下拨至市级或县级政府部门,并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客户的介绍,此次受灾后已有相关评估机构前来考察受灾情况,鉴于此,县级政府部门可能已依据上述规定完成了损失的统计、核查工作,并将逐层上报市级、省级政府部门,省级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并由流域管理部门核查后,将再上报国务院审批。因此,笔者建议客户先行与县级政府部门即江夏区人民政府沟通,了解政府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目前工作是开展至市级、省级抑或已经上报国务院,并据此与当前工作阶段对应的政府部门沟通、跟进,督促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高效开展受灾补偿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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