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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净地“出让的规定

2024-07-14 19: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净地出让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中明确规定“严禁未经拆迁补偿安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2007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

  三、2010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四、2007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明确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五、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六、2012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第三点: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七、2018年1月3日(已过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八、2018年12月1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九、2017年7月25日(已过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各地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明确宗地交付标准,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十、2022年11月18日(未生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应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出让前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落实“净地”出让要求。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净地”出让。“净地”出让指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十一、2023年4月7日,《广东省“节地提质”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办函〔2023〕5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3点:实行非“净地”出让熔断机制。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一经核实存在非“净地”出让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出让面积2倍的数额扣减宗地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用地指标,并督促整改;完成整改前,相应县(市、区)不得出让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2023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二)点“基本原则”之四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净地出让,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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