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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运输客票使用条件

2024-07-10 19: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使用条件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含)以后销售、2024年3月31日(含)以后旅行的客票。在此日期之前销售客票仍按原使用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1月15日(含)-2024年3月30日(含)之间填开客票适用规则详见:点击跳转

2021年9月1日(含)-2024年1月14日(含)之间填开客票适用规则详见:点击跳转 

1一般规定

1.1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定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擅自加价或降价销售。

1.2由各航段对应定座舱位单程票价组合而成填开的客票,各航段的使用条件按照相应定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1.3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当期有效的《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1.4销售单位出售各舱位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客票使用条件。

1.5本条件适用于厦航国内散客舱位,舱位有其它用途按其它文件规定执行,其它未列明舱位、团体旅客、特殊票价、产品票价按具体运价文件另行规定执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厦航实际承运及挂厦航航班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即厦航代码共享航班)、使用厦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731”确认的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厦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厦航国内航线运输。

3 客票有效期

按照当期有效的《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4 定座与出票规定

4.1必须按票价规定的舱位进行定座。

4.2出票时限以定座系统标注为准。超过出票时限未出票,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4.3客票必须按对应舱位填开。正确填写客票上的票价级别栏、票价栏和签注栏规定内容;优惠票价必须在“签注栏”标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或按照相关产品的规定填写。

4.4票价即票面价,指机票上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等税、费。票面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十位,具体价格以定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为准执行。

4.5不定期客票

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的客票,按表中列明座位等级适用的规定;允许填开不定期的客票第一航段必须定妥座位,不允许填开不定期的客票所有航段均必须定妥座位。

4.6除优惠、产品、特殊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乘机联必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未使用航段按各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自愿退票。

5 散客变更及退票手续费收取规定

5.1变更:指包括航班、日期、定座舱位、航程、承运人的变更。

5.2变更手续费:是指根据各舱位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定座舱位等的变更收费。

5.3退票手续费:是指根据各舱位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取消原订航班计划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5.4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5.5“计划离站时间”即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所列明的“时间”。旅客自愿变更、退票时,“计划离站时间”以客票上每一航段最后一次变更后的计划离站时间为准,并按照取消定座的时间计算变更、退票手续费。

5.6变更手续费、退票手续费和舱位票价差额均按客票实际支付的票面价计算;变更手续费、退票手续费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5.7《航班不正常证明》不作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操作的依据,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95557客服电话)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据以办理非自愿手续。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的退座/退票,应按自愿变更/自愿退票收取相关费用。

5.8自愿变更: 

5.8.1自愿变更手续费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5.8.2舱位代码如用于单程运价外其它优惠、产品、特殊客票时,变更收费按具体文件客票使用条件执行。

5.8.3如变更后未发生票价差额,则按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果变更后引起前后票价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a)不同舱位变更,从高票价变更到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从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收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相同票价仅收取变更手续费。

b)相同舱位或子舱位变更,收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如新票价低于原票价差额不退(新客票填写原票价),只收取变更手续费,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c)每次变更均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所需舱位没有公布票价,即使舱位开放,不接受变更,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d)如旅客要求变更的客票航班号及日期均未变更,仅变更物理舱位(由较低服务等级变更为较高服务等级,如:经济舱变更为商务舱),厦航自营直销机构可免收变更手续费,仅收取票价差额换开变更客票。换开客票时“签注栏”标注“Q/升舱优惠”。

e)定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其变更收费按更改后的定座舱位适用条件办理。变更前所收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f)变更时如遇公布票价调整,以定座系统实时票价为准,多不退少补,变更手续费按更改前的定座舱位对应规定办理。

g)散客单程、联程、缺口程客票的自愿变更,仅限厦航直销机构、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办理。销售单位如需使用《国内变更、退票收费单》或电子杂费单(EMD)收取相关费用,在《国内变更、退票收费单》或电子杂费单(EMD)上要列明原客票的票号、舱位及定座情况的变更说明,并准确区分和填列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两者不能混淆。

5.8.4自愿变更航程或乘机人:按自愿退票处理。

5.8.5使用散客公布运价的不同舱位、特殊票价或产品票价组合填开的缺口程、联程客票完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后要求自愿变更,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按所变更航段的票面价计算变更费用,但签注栏仍按照较严格舱位变更规定标注。

5.9自愿退票

5.9.1自愿退票手续费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5.9.2舱位代码如用于单程运价外其它优惠、产品、特殊客票时,退票收费按具体文件客票使用条件执行。

5.9.3自愿变更航班/日期后的客票发生退票,所收变更手续费不退;自愿变更定座舱位后的客票发生退票,按最后一次变更前的票面价及最后一次变更前的定座舱位规定办理,并按新定座位的退座时间计算退票手续费,全额退还最后一次升舱补收的票价差额。

5.9.4使用散客公布运价的不同舱位、特殊票价或产品票价组合填开的缺口程、联程客票,如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相应舱位的退票手续费,退还余额;如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票面价,及未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退票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特殊票价、产品票价如另有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5.9.5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在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完全未使用的客票换开后,旅客要求新客票退款,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换开后第一航段仍未使用的,从换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不予以退还。

5.9.6不定期客票退票按其定座舱位对应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天(含)前”的适用条件收取退票手续费。

6客票签转规定

6.1客票的签转按相关签转协议执行。

6.2F/J/Y舱位客票(包含有直减优惠的),须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

6.3按F/J/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儿童票允许自愿签转。

6.4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厦航票价,需补齐票价差额后进行签转;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厦航票价,允许签转,但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6.5客票签转须同时按本条件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并按签转时的时间计算变更手续费。

6.6其它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需补齐优惠票价与普通票价的票价差额,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后,方可签转,或按自愿退票办理。

7其他客票规定

7.1购买儿童、婴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特种票价,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7.2使用除F/J/Y其他舱位销售儿童、婴儿客票,票价选择成人适用运价的,按该运价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使用C/D/I/R/U/Z舱位销售儿童客票,其运价与成人票价相同,按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票价选择儿童、婴儿正常运价的(即50%和10%优惠票价),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及该运价原对应定座舱位(F/J/Y舱)的适用条件执行。

7.3儿童、婴儿客票,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费均按儿童、婴儿标准执行。儿童旅客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只有加注“CHD”字样的客票方可按照儿童旅客标准免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减半收取。

7.4无成人陪伴儿童购票不得使用白鹭会员俱乐部会员积分兑换的免票。无成人陪伴儿童所定座位等级仅限F/J/Y,票价为F/J/Y舱普通票价的50%。

7.5因舒适原因须多占座位(EXST)或需额外购买占座行李(CBBG)的旅客仅允许使用普通票价或其他优惠票价,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等税、费照常收取。担架旅客(本人)购票不得使用优惠、产品、特殊票价,需购买九张经济舱普通票价客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等税、费按一张客票收取。

8 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

8.1订座舱位为T/R/U/Z/G/S/X舱客票,由于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厦航原因以致航班取消、提前、出港延误、航程改变、导致衔接错失、不能提供旅客原已定妥的座位、或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飞行而造成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为已出票的旅客提供座位时,将免费安排有可利用座位且尽早出发的厦航集团航班(厦航、河北航、江西航)或免费办理退票,但不得变更至非厦航集团实际承运航班。

8.2其他事项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有关规定办理。

9 旅客因病/身故退票

9.1旅客因病退票办理时间

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小时之前提出并退座。未按要求退座的按自愿退票处理。

9.2旅客因病退票办理地点

9.2.1厦航直销机构和授权销售代理人均可为旅客办理因病退票业务。

9.2.2厦航官网/官方微信/官方APP客户端购票的旅客:

可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致电厦航客户服务中心(95557)提出申请,按照客服指引,通过扫描、拍照或传真等方式办理要求9.3.1条所列资料及退回《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的方式进行申请和办理。相关病退资料最晚须在航班起飞后的30天(自然天)内发送至客服中心,快递或邮包以签收时间为准。

9.3旅客因病退票办理要求

9.3.1旅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旅客需提供本人购票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书(疾病证明/医疗证明)、病历(电子病历)及交费单(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等,退票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在符合厦航规定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手续费。

9.3.2患病旅客同航班、同航程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手续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退票手续费不免,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同地办理退座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手续费的优惠,退票手续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9.3.3如患病旅客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后才提出退票或取消座位,或提供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等的,患病旅客及其随行成员退票均不免退票手续费,退票手续费按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9.4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亡故原因退票规定

9.4.1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离站时间之前不幸亡故,可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9.4.2旅客本人亡故,同航班、同航程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可一并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9.4.3旅客的近亲属亡故(近亲属限: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夫/妻/子/女),仅限旅客本人的客票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9.4.4办理该类退票时须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死亡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办理旅客近亲属死亡导致的客票退票时,还须提供由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的、能证明旅客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资料。

10 生效与修改

10.1本适用条件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含)销售、2024年3月31日(含)以后开始旅行的客票使用,在此日期之前销售客票使用规定按原适用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10.2厦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购买机票的旅客。

10.3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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