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引进人才(台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厦门人才补贴条件及标准 ›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台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
一、适用对象
1.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台湾同胞;
2.2023年7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
二、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8万元/人、硕士5万元/人、“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3万元/人、其他高校应届本科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
三、申请条件
1.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本科不超过30周岁、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
2.在厦工作满三个月(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判定),申请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四、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原则上应自在厦工作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流程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2.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3.审核:各受理部门按月汇总审核补贴申请。
4.公示:各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本次申请。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
六、应提交的材料
采用网络系统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电子版:
1.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提供台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外籍高校毕业生提供《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在厦缴交社保证明或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5.国(境)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毕业证书;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位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的,仅需提供材料第3、4项。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总咨询电话:12333
市人社局:市人才中心17号窗口,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市教育局:人事处,思明区同安路5号,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3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1116室,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楼1117室,6250966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608B,7889631
自贸委: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综合服务大厅4号窗口,5626720
火炬管委会:创新创业处,湖里区火炬路火炬广场南楼815,5380085
八、有关说明
1.新引进台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士引进时点综合首次来厦工作劳动合同、就业手续、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判定。
2.本指南中应届本科生是指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在毕业当年度12月31日前引进入厦。
3.申报条件中提及的不超周岁是指引进之日不超周岁生日。
4.凡申请时取得境外学士学位,其毕业院校符合最新的THE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三大榜单之一前200名的,即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毕业生。
5.“‘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生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即第一轮公布的“建设高校”(不限专业)及“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排除第二轮撤销的学科);或第二轮公布的“建设学科”(仅限公布学科)名单。
6.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为一次性生活补贴,已享受的(含旧标准的)及晋升学历的,均不予补差。
7.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是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8.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报备市人社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9.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10.本办事指南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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