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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写作要点(附文书模板)

2024-06-30 20: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如何撰写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抗辩应诉思路和材料的凝练,针对原告的起诉,发挥着引领作用。起草答辩状的过程,也是审视全案的过程,答辩状的完成一定是建立在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2.1 准备工作

在起草答辩状前,需要对案件情况充分掌握,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判断原告起诉的符合性要件,以最终形成被告的最终应诉思路,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如下步骤以供参考:

( 1 )与当事人就起诉状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

当事人才是亲历案件过程的人。因此,任何一个诉讼案件在受理委托之后,必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来龙去脉。

当事人的陈述时常具有偏向性,在与沟通前有必要进行材料的初步梳理,针对原告的主张,列举需要了解案件事实的问题清单,通过听取被告陈述后,初步归纳争议焦点。

同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来源,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比如合同中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微信聊天记录对象及职务、权限等。并提示被告整理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此阶段的证据搜集,强调全面性,最理想的标准是足以还原案件完整面貌的“完美证据”。

( 2 )全面审查案件双方的证据,梳理事实,准备反驳证据

此时,律师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应该再回到案件证据中来,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驳是否具有依据?理由是否充分?结合双方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能否拼凑出一个完整的故事?

通过审查证据的能力,完整性,逻辑性,根据时间线或者事件发展进程,将故事情节分级为如下三个部分:① 事实清楚的部分;② 真伪不明的部分;③ 没有证据支撑的部分,以便后续进行针对性答辩。

2.2 答辩要点

根据全案的审查情况,针对原告起诉的程序和实体方面,逐一识别答辩要点:

( 1 )程序方面

① 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

主要为前置程序案件,例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直接受理。

② 起诉条件是否具备?

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常见如民诉法第 127 条第 7 项规定的离婚诉讼,或者民诉法解释 336 条第 2 款规定的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等情形。

③ 管辖法院是否准确?

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认为案件不应由本院管辖(地域),甚至是不应由本级法院管辖(级别)的,应当通过管辖权异议解决。

( 2 )实体方面

①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起诉必须具备民诉法第 122 条的条件,主体方面需要符合民诉法第 51 条中的“当事人”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资格标准。

但在当前法院受理案件的实践中,基于程序性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少之又少,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实体法方面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比如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抗辩主体不适格等。

② 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被告抗辩诉讼时效经过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作为被告最简单的抗辩方式之一,应当主动审查,需要结合诉争标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③ 除斥期间是否届满?

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应用于形成权,概念自不用赘述,实践中主要争议为起算时间的确定。

④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正确?

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基础,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影响当事人乃至法院分析确定要件事实,甚至决定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⑤ 事实性的答辩意见

否定性答辩

否定性答辩的目的,在于断开原告要件构成链条中的其中一环,使其不满足请求权要件。比如,不认可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质疑事实的成立、权利来源,对于设立、履行、变更、终止的事实不认可;或者认为存在免责事由、有责任减免的约定,原告主张没有依据等。

预备性答辩

在否定性答辩的基础上,也不排斥预备性答辩。与刑事案件“骑墙式”辩护类似,民事案件也可以提出相同效果的答辩,例如不认可己方构成违约,但如果法庭认为己方构成违约,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意见。

2.3 复盘检查

( 1 )避免自认

包括自认和认诺。如果是对客观事实的自认,不一定会导致败诉或者出现不利后果,是诚信信用的体现。但如果在诉讼中明确认诺,则一定会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败诉。

( 2 )避免遗漏答辩要点

尤其是遗漏程序性答辩要点,比如管辖权异议。《民诉法》第 13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3 )避免基础性错误

常见于案号错误、日期错误、证据名称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失效等,同时注意民事答辩状中的主体信息中,只需要答辩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信息,无需其他涉诉主体信息,且并无被答辩人这种说法,原告的身份就是原告,原告并非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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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答辩状之补充说明

3.1 是否需要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民诉法并未规定所有案件必须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而事实清楚、无可争议的案件,亦可不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可以口头答辩。

如果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答辩等一系列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需要强调的是,不准备书面答辩状,不代表不需要准备答辩思路。

3.2 答辩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

( 1 )一般时间要求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 2 )例外时间要求

a. 小于 15 日:当事人协商并经法庭同意,或者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的案件;

b. 大于 15 日:涉外案件,法律规定为 30 日。

( 3 )原告变更、增加、减少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限

a. 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一般无须重新指定答辩期限;

b. 如果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仅是涉及量的变化,变化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c. 如果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涉及质的变化,变化是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答辩期限。

( 4 )原告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获得的答辩期,一般需要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5 )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一般是重新确定答辩期。

3.3 答辩、抵销与反诉

主张抵销的,可以不反诉。但如果需要反向索赔的,需要提起反诉解决,答辩状起不到反诉的作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结 语

答辩状作为总领被告应诉的旗帜作用,既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法律对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表述也是“应当”。如果诉争主体都能按规定提交答辩状,法庭通过诉辩意见,可以在审理案件前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有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有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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