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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昏迷状态病人名下的存款,如何公证?

2024-07-04 13: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想到的解决方法。公证要提供完善优质的法律服务,必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惟“证明论”,把公证工作作为一种综合性法律服务,发挥公证的宣传、证明、沟通、监督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构筑诚信,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例

妻子病重急用钱名下存款难取出公证员出手解难题

小公证中有大乾坤,每一份公证背后都体现着公证员的关怀和智慧。

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因病住院需要医疗费用进行治疗的家庭。有的病人由于病情危重,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兑取其名下存款,有的家庭不知道密码无法领取存款,导致耽误病情,此类情况屡见不鲜。

据此,危重病人的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是否能代理其行使相应的权利成为焦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陈先生来到公证处,称其妻子(以下以“陈妻”代称)目前因病住院治疗,并已处于近似植物人的状态。陈先生因要支付其妻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需领取陈妻名下存单的存款,故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相应的公证。

★ 情况概述

在接待过程中,经仔细询问了解到如下情况:

1.陈妻所就诊的医院诊断认为:陈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模糊、不能言语,失去了行动能力。

2.由于陈妻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较高,家庭生活受到巨大影响。因陈先生不知存单密码,导致无法兑取,陈妻的治疗难以为继。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公证处本着便民利民、创新服务的精神,决定参照小额继承的办证思路,为陈先生办理“监护及领取存款资格”公证,方便其兑取陈妻名下的存单,用于支付陈妻的医疗费用。

★ 服务方案

受理该案之后,考虑到陈妻的特殊情况,经与陈先生商议,公证处就本案的办理确定了如下公证服务方案:

需要为本事项的办理找寻相关的法律依据,确认陈先生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要确认陈先生的法律地位,首先要确认陈妻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民通意见》的规定,陈妻意识状态模糊,没有判断能力,失去自我行动的能力,缺乏自我保护的的能力,应当将陈妻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将陈妻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其他否定性情形出现的前提下,陈先生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应当被认定为其妻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考虑到陈先生夫妻共生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为了进一步巩固以上认定结果,决定听取其三名子女对陈先生行使法定监护权的意见。三名子女表示没有异议,同意由陈先生兑取存单用于支付陈妻的医疗费用,并发表了相应的《声明书》。

在认定为其妻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后,需要确认陈先生是否能够独自兑取上述存单。

陈先生与陈妻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存单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其他证据显示该存单项下的资金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财产。因此,在认定该存单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我们应当肯定陈先生对该存单具有与其妻同等的处理权。考虑到陈先生目前已被认定为其妻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陈先生独自一人即可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兑取)。

为了进一步确认上述款项的用途,陈先生在其子女的陪同下发表《承诺书》,明确承诺领取上述款项后,保证将之用于缴纳妻子在生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确定办证思路及公证服务方案之后,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随陈先生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陈妻的现状进行核实,并在核实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及录像。核实过程中,我处工作人员尝试与陈妻进行言语沟通,陈妻能意识到有人提问,但无法以口头或者肢体语言进行应答。

本着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在风险把控的前提条件下,公证处出具了监护及领取存款资格的《公证书》。

★ 使用效果及意义

2016年5月20日,公证处对陈先生进行电话回访,陈先生已成功领取到陈妻名下存单中到期部分存款,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目前越来越多的民众在申办公证时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在传统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公证处也越来越多地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多走一步路,方便千万家。公证行为不是商业行为,公证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员的价值在于真实合法地提供法律服务。创新解决民众难题,提升公证专业形象,是每一位公证员努力的方向。

案例文章来源丨公证服务微信公众号

文字校对|刘法伟图文编辑|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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