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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装修时能否将内开门改外开门?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4-03-12 10: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装修时,小区业主是否有权将房屋内开门改成外开门,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邻居家的妨害?日前,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袁某在密云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因房屋防盗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装修时便自行把原本的内开门改成了外开门。

隔壁业主刘某在搬进自家房屋后发现,袁某改好后的房门在打开时正好挡住自家的房门,给自己和家人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经报小区物业公司后,小区物业向袁某发出了书面整改通知书,但袁某迟迟未能改回。后刘某与袁某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将袁某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袁某与刘某的房屋属于直角相邻的户型,刘某家人的进出必须经过袁某房屋。袁某在装修房屋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将原安装的内开入户门改为了外开门。袁某家和刘某家之间的过道和门差不多宽,房门开启时整个通道几乎会被占满,刚好阻碍了刘某出行的通道,给刘某造成了生活困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袁某将其房屋内开防盗门改装为向通道外开方式,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间,影响了原告刘某通行,应当将其向通道外开的防盗门还原向房内开,恢复原状。

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袁某与刘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在六个月内将防盗门开门方向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法官提示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公共通道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侵占通道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袁某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未经允许自行将房屋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占用了公共通道且使用过程中妨碍邻居的正常通行,其该种行为显然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楼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业主以私自改装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可选择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括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袁某虽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之时,不得占用、侵占通道,亦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此外,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同时规定,内开门改外开门不应妨碍交通。

供稿:鲁跃晗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装修时能否将内开门改外开门?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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