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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宣判,听到判决,洪某直接瘫软在地

2024-07-18 04: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案子之所以第一被告人(罪行最严重的那个)被杀,在无法看到卷宗的情况下应该是基于这几方面考虑的,大家也可以就此比对下,某些“杀人未偿命”被判死缓的罪犯,是为什么还给他们留了一条活路。 一是由于因恋爱纠纷就能对有亲密关系的人“起杀人之心”,足见其对于社会关系,人性的冷漠,此为主观恶性深。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留一条命,往往是由于杀人起因是杀父辱母的深仇大恨,往往这样的案子刀下留人,都是在法律在向世人展示她人性的一面。 二是精心策划后犯案,几人多次就此事谋划、演练杀人方法,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杀人埋尸,毫无惧意,此为人身危害性大、情节特别恶劣。 由此可见几人年龄虽不大,在谋划犯罪且是最严重的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中,沉着冷静,能在多次演练时将自己置身于杀人环境中,这足以说明几人对生命的漠视,一个漠视生命的人,即便是普通的干个架,都是可能下死手的人。

杀人之后埋尸,企图逃避刑罚,毫无悔意,伤人性命还能如此淡定处理,相较于许多人生活中杀个鸡都能心有余悸的情况,这几名罪犯的心是歹毒。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最终未判死刑,是由于激情杀人所致,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性易怒作了充分的考量,留有余地。 三是到案后,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这不仅仅是案发后不愿意向家属赔偿金钱,而应该是在长时间的讯问中,对事实一直隐瞒,铁证面前对所有事情一概不认,这才让法院对他认罪悔罪态度差作出如此评价。 还记得南京富二代吉星鹏杀妻一案,最终判了死缓,这案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杀妻后主动投案自首,法律姑且认为他人性尚未完全泯灭。

(不管是处于自愿还是非自愿的自首,最终呈现的结果是自首了,也就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 刑事判决书对事实描述通常都不会过于详细(判决书总不能作为犯罪方法传授指南吧),对于案件的法律评价往往也就是那么几组言简意赅的词,但这些法律评价背后,是无数案件的堆砌,无数经验的汇总,在案件情节的反复比较与价值衡量中,才让他们得出的法律评判。

每当出现这种案件时,我都庆幸我国《刑法》保留了死刑,才能对那些残忍的魔鬼有足够的威慑。 别看有些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穷凶极恶,但听到维持死刑的那一刻,有尿裤子的、有手抖的、有走不动路的,这也是死刑威慑最用最直接的体现。 这个案子我也早就说了,不可能改判。如果这种案子也能改判,《刑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阐述了为何对洪峤判处死刑,因为他是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

但这一次的新闻报道的还比较简单,给大家再说一下,这个洪峤的具体犯罪情节,完全可以用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形容词来形容,给大家简单概括一下他都干了些啥事(来自网上新闻,真实性待考证,供大家参考): 1.凶手在接近女孩时,谎称自己在GA工作,并表示其父亲在司法部门担任要职。 2.决定杀害女孩前,先和两个小弟到西双版纳踩点,为此在网上购买了相关作案工作,而且一起在南京举行过“模拟杀人”的演练。 3.骗女孩自己要和她复合,把她从南京骗到西双版纳杀害。 4.指使小弟杀害女孩时,还要求小弟录下杀害女孩的视频。 5.女孩失踪后,凶手还假模假样陪同女孩父母寻找女孩,心理素质很强大。 6.案发后,先是提出女孩是外国间谍,自己则是为国除害。再是让律师表示自己有精神病史,凶手的父亲甚至提出要花钱私了。 看到这些,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觉得是在情理法之中了。

毫无疑问,心存侥幸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是没有用的。依法严惩这样恶性犯罪的人,对于我们而言是人心所向,对于失去宝贵生命的女大学生而言,也是一种告慰。她的亲人的内心,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当然,在这个期间能苟活即日,对于这位男子而言,可能都是“好的”,所以法律赋予他的上诉权利,他与他的家人都想用上。 二审判决里说得非常清楚,“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

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 心存侥幸的体现,就在这句话中,“翻供否认”、“毫无悔罪之心”。 这个时候觉得生命可贵,活着才好?不好意思,法律是公正的,容不得你的狡辩。犯罪的时候为什么不想想后果?临了想挣扎,这样的机会不会从天而降。两人之间多大的矛盾,要上升到夺去对方生命这种程度? 作案周密,手段残忍,大家对案件的关注度非常高。而男子还妄图以精神病的理由逃脱法律制裁,真是令人震惊。 法治的力量是能通过一个个案件传递出来的,相信公平正义在人心,可触可感!

受害者父母的等待,这时才有了一个句号。 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针对罪大恶极的犯罪者。 在当前,少杀慎杀已经成为基调的时候,能够算得上死刑立即执行的,绝对是恶魔级别的。 比如这次南京女大学案件的前男友,宝马车撞人事故的司机。 需要说的是几个点: 1、凶手洪峤是预谋犯罪,在情感矛盾以后,邀请自己的小弟开始施展杀人计划。 2、案件是共同犯罪,凶手又找到了两个小弟一起实施。

3、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 4、女孩的父母是拒绝了赔偿的,还是要求判凶犯死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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