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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宅仍按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执行新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8〕3号)等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局按照政府价格管理规定要求,拟定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发改委、市房产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修订、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新政策自2021年4月26日开始实施。
注: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原文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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