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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报】南京:新能源物流车年运营里程达4万公里,可申领2万元补贴

2023-10-17 23: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电车汇消息:3月12日,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局联合八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及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有关要求。

《通知》提及,计划到2025年,全市汽车产业产值达到5600亿元,其中,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2021年全市汽车产业产值达到1800亿元,其中,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1050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10000辆。

补贴方面,将对新能源物流车发放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车型,每辆车年运营里程达4万公里,可申领2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路权方面,在南京市货车限行区域内,尝试开辟绿色配送示范区,允许新能源货车 24 小时运输。并对新能源货车申领通行证时提供便利,延长通行证使用时间。

政策原文如下:

2021年南京市汽车(含新能源汽车)

推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国办发 [2020]39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1部委出台的《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0] 684号)、江苏省发改委、工信厅等15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20] 98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战疫情、扩内需、稳增长'四新',行动”要求,加快全市汽车产业发展,增强汽车生产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加快推动以“内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产业发展新格局,通过鼓励私人消费、强化公共示范、创造购车便利,鼓励、支持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加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力度,促进我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到2025年,全市汽车产业产值达到5600亿元,其中,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2021年全市汽车产业产值达到1800亿元,其中,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1050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10000辆。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政策形成丰富场景

1、落实国家汽车生产消费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加快补贴清算速度,持续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创新场景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新技术迭代升级和示范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2、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除特定需求外,全市新增和更新公共领域车辆(含公务用车、公交、巡游出租、网约、邮政、物流、环卫、工程、绿化园林、旅游包车等)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建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本地整车企业降成本。鼓励和引导整车企业围绕市场需求,通过技术研发、工艺改进和产线改造等举措, 控制和降低生产、管理成本,加大市场分析调研,针对不同消费群开发和升级相关车型,打造具有价格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的产品群。(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4、稳步推进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推动和促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和应用,聚焦氢燃料电池汽车搭载的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技术,强化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推进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等商用车型示范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刺激公共领域汽车消费

5、对新增新能源出租车发放运营补贴。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在整车生产销售企业让利达到标准和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对巡游出租车公司,累计购置新能源汽车规模达到100辆及以上的, 自车辆信息接入南京市数据监测平台起,参照0.1元/公里的标准给予新增车辆运营补贴,每年每辆车补贴上限1万元,每辆车补贴2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城建集团)

6、对新能源渣土车等实施专项扶持。原则上优先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对新能源渣土车相关性能进行测试。除新能源渣土车外全市范围内严控新增燃油渣土车运输车辆。对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在整车生产销售企业让利达到标准和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新购置新能源渣土车用户, 自车辆信息接入南京市数据监测平台起,每辆车年运营里程达4万公里,每年每辆车给予10万元运营补贴,每辆车补贴5年。(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7、对新能源物流车等发放运营补贴。对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在整车生产销售企业让利达到标准和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购置新能源物流车的用户,自车辆信息接入南京市数据监测平台起,每辆车年运营里程达4万公里,可申领2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8、推广新能源专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鼓励整车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投资建设换电站,为用户提供可充、可换、可升级、车电分离的电池服务模式。对在方案有效期内,建设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独立式公共换电站,按投资额的20%向承建主体发放财政补贴,每座换电站补贴上限150万元,建设补贴分3年拨付,享受补贴的建设单位须承诺换电站运营3年以上,如违反承诺,后续补贴不予拨付。对销售车电分离专用车产品的企业,按不同车型一次性发放补贴,享受补贴后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标准,车电分离产品与其他补贴条款不叠加。(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供电公司)

表1:车点分离整车产品补贴标准

(三)鼓励整车企业开拓市场

9、鼓励本地整车企业导入新车型。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对发布新能源(含氢燃料)新车型并投产上市的本地整车企业,综合考量技术水平、产值、销量等,给予每个乘用车车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个商用车车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表2:企业导入新车型补贴标准

10、鼓励本地整车企业开展品牌推介。对在本方案有效期内赴国内城市开展本地品牌推介活动的本地整车企业,每次活动给予活动经费6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1、鼓励私人领域消费。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对新购置汽车的私人消费者,在整车生产销售企业让利达到标准和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汽车售价分梯次给予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上限12000元;燃油车每辆补贴上限8000元。具体补贴操作见有关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表3:私人消费领域补贴标准

12、创造便利购车条件。放宽新能源汽车购买、上牌的户籍限制,允许外来就业人员购置新能源汽车。利用“我的南京”APP、 “江苏税务”微信小程序等,推动汽车注册登记信息和车辆购置税信息网上审核,在4S店推行申报缴税“网上办”,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车辆登记上牌无缝对接“零跑动”办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

13、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建设规划。加大现有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对新建、改建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以及路内公共停车位按照不低于总车位的10%划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配建充电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建设中,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包括预留电动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保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不退坡,落实充电设施优惠电价。(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供电公司)

14、开放新能源汽车路权。对新能源汽车开放路权。在南京市货车限行区域内,尝试开辟绿色配送示范区,允许新能源货车24小时运输;允许中型及以上新能源载客汽车使用常规公交专用道;对新能源货车申领通行证时提供便利,延长通行证使用时间;对新能源渣土车上路运输提供便利,在白天运输和提前上路运输提供优惠政策。明令禁止非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1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和引导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集团)

15、加大汽车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发展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购买新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针对购买新车贷款业务降低信贷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保险机构针对购买新车交易特点探索推进汽车交易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与本地整车制造企业合作,降低购买新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责任分工

南京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由市产业地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按照职能落实相关责任,江北新区、各区、各国家级开发区要积极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加快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推动形 成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的工作合力。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局:牵头推进全市汽车(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工作,负责推动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引导本地汽车相关企业降低成本,开展品牌推介、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本地整车企业导入新车型;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以及车电分离模式示范应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补贴政策的实施兑现。

(二)市发改委:负责充电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落实充电设施优惠电价、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等相关物价政策;落实国家层面促进汽车生产消费有关政策要求;配合做好加氢站、换电站等立项审批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放宽新能源汽车购置、上牌的户籍限制,简化车辆信息登记的办理流程;推动新能源汽车开放路权、优惠停车权等政策落实落地;配合做好换电式专用车推广工作;配合开展车型促销等活动。

(四)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优惠政策;负责简化车辆购置税申报、审核的流程,开展网上业务办理。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车型推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补贴奖励的资金保障。

(六)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以及换电站、加氢站的规划布局、审批等相关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市建委:牵头做好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换电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负责新能源物流车的推广及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做好换电模式的试点示范工作;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的发放工作,落实国家层面促进汽车生产消费有关政策要求。

(十)市城管局:负责渣土、环卫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以及新能源汽车停车管理工作。

(十一)市绿化园林局:负责绿化园林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十二)市商务局:配合做好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的促销、本地整车企业市场开拓等工作;配合做好车电分离模式的试点示范工作;配合优化购车条件;落实国家层面促进汽车生产消费有关政策要求。

(十三)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充换电站、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充换电站、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市文旅局:负责旅游用车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十六)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十七)市大数据局:负责“我的南京” APP上车辆信息登记、购置税申报等功能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十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相

(十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二十)市城建集团:配合做好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

(二十一)市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

(二十二)江北新区,各区、各国家级开发区:配合做好各领域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配合做好充换电站、加氢站规划布局、建设运营等工作;确保各类车型推广补贴的属地配套资金到位。

四、有关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此前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方案中涉及的所有车型,如采用财政资金购置,一律不予补贴。方案中涉及的财政补贴资金除第9条“鼓励本地整车企业导入新车型”、第10条“鼓励本地整车企业开展品牌推介”由市级财政资金列支,其余补贴条款均按市财政与车辆产地或项目建设地区财政1:3分担。如遇国家、省政策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有关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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