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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填写《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选择将个人档案转往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明确失业登记地点。如选择转往常住地街道(乡镇),须经常住地社区(村)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失业人员将表格填写齐全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将《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持《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和个人档案,到失业人员所选择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档手续。 3、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接收个人档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的选择,将个人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4、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向个人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5、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6、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7、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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