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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该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这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这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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