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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司债券202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4-05-04 1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证函〔2021〕116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202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1年6月30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21年中期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21年中期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挂牌规则》《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及其他有关规定,在2021年中期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三、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内嵌的word模板编制中期报告,并以经软件校验的word版本提交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各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使用上述软件编制、报送及披露中期报告。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五、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六、本次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时或漏报、错报,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本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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