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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可以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依据 (一)《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查询主体; (2)查询目的; (3)查询内容; (4)查询结果要求; (5)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三、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登记机构提供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双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时限、义务、日期、权限等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 1、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查询、复制登记结果、登记资料。 2、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查询、复制登记结果、登记资料。 3、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提交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等相关合同。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自然状况、登记结果。 4、因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拟就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构成利害关系的 ,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5、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的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共有情形、抵押权、预告、异议、查封登记或其它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6、当事人委托律师查询的,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工作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7、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需提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验原件,收复印件。 8、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查询的,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9、国家有权机关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需提交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办结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个人及家庭不动产登记记录》 九、数量限制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十、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二楼48-63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bzs.sczwfw.gov.cn/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http://zrzygh.cnbz.gov.cn/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827-5775618 (二)投诉监督电话:12345;0827-2221890 十二、注意事项 1.仅能对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巴州区、恩阳区、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查询,其他市县请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 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仅表示2016年3月28日后被查询人实际拥有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可全城通办,就近办; 4.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若用于其他目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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