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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在线】 第九期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何在?

2024-05-24 03: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抗“疫”在线】 2020年 第九期

“越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行动,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严格依法采取多项行政强制措施,有力地遏制了新冠病毒肺炎的蔓延。而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谁?种类有哪些?其依据何在?今天重庆三中法院【抗“疫”在线】给您带来行政强制措施篇。

01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重大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此次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权在疫情期间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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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02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冠疫情期间可采取紧急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冠疫情期间,可以采取相关紧急强制措施,如隔离相关场所、人员,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强制卫生检疫等。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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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03

交通管理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可采取交通管制

法官提醒

疫情期间,各地政府为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最大限度减轻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采取多项交通管制措施,如在高速路口设置路卡、劝返外籍车辆、封闭出城口、主要通行道路实行物理隔离和设卡管理,除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生活保障、应急救援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上路通行等。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员流动,这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但这也是防控疫情必要的手段,也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和配合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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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04

卫生行政部门在新冠疫情期间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疫情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强制检疫。强制检疫,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可能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病的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可能带有某种病毒、病菌的人,进行强制性疾病检疫的行为。(2)强制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治疗,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于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病(如艾滋病、鼠疫、霍乱、某些性病、猩红热、麻风病)的人和病源携带者,采取的将其强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的传播危险时的具体行政行为。(3)强制消毒。一般是指在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暴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卫生行政机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防止疾病的交叉感染和传染,对疫区、疫点、医疗机构、因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疑似病人等严重传染病死亡者的尸体、其他污染源等,强制实施或者强迫有关单位和个人用物理方法或者化学药品杀死致病微生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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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05

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冠疫情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作为法律授权的主体,可以对确诊为新冠疫情病例,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在确诊前予以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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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6

公安机关在新冠疫情期间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或扩展,依法对违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所采取的暂时性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疫情期间可以对扰乱医疗秩序,拒不服从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等危害社会治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或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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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07

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冠疫情期间可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近期,受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较为短缺,许多商家哄抬物价、非法囤积、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疫情的防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相关材料;(2)查封、扣押已经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4)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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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文/余陈洋、张莹、胡雅茹

原标题:《【抗“疫”在线】 第九期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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