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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档案管理

2024-07-04 0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病案档案管理

病案档案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病案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的工作。病案是指医疗机构为每一位患者建立的一份包含诊断、治疗、手术、护理等相关信息的完整记录。

病案档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病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以便为医疗质量评价、医学研究、医保结算等提供依据。病案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病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索、保管和销毁等环节。

病案收集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病案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病案进行分类、编目和装订,确保病案的有序性和完整性。病案归档是指将整理好的病案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标准存放在档案库中,以便于后续的检索和利用。病案检索是指根据需求查找和提取特定的病案信息,可以通过病案号、患者姓名、疾病名称等方式进行检索。病案保管是指对病案档案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病案的安全和可读性。病案销毁是指对已经过期或无用的病案进行销毁处理,以保护患者隐私和机构利益。

病案档案管理在现代医疗机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医学研究和教育,保护患者隐私和权益。因此,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案档案管理制度,培养专业的病案管理员,并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病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病案室的病案存档管理

病案科在病案科(室)(科长)主任领导下,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进行有序的整理吵脊、保管工作。出院病案按江苏省中所规定的排列次序逐页排序整理、装订成册,在完成编页、编码、索引、病案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医生修补、计算机录入后,放入病案袋。按住院号顺序依次存档。病案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不得遗失或随意取消病案。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院病案保存至少30年。病案科(室)管理此含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防火、防盗安全制度,严禁用火,严禁在科室内吸森碰笑烟,该科室应装有防盗门、窗。病案库房应备有灭火器材,每位工作人员都应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能维护保养。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须经常检查,破损设备和电线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病案科(室)的排水管路须经常查看维修,确保存放病案的库房干燥。做好防尘、防虫、防光、防辐射、灭鼠等工作。保持工作间的清洁,不得将可燃、易燃物品与病案资料混存。工作人员下班前,须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及供水阀,关好门、窗,才能离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哗逗机构建有门(急)诊信芦旦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滑扰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制定的呢?下文是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为保证档案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病历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病历档案管理

  (一)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负责保管

  (二)各科室(病区)病历归档前,由各科室(病区)医护人坦慎员负责管理,各级医师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整理,由科室(病区)质控医师逐一复查,最后交科(病区)主任全面审阅,每份病历完善无误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归档病案,由病案室严格验收。凡经审查属重要缺项,应通知科室(病区)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内未修改,则按审查评分情况计入科室(病区)归档病历质量分。

  (四)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计算机数据处理、病案信息质量审核和控制、档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使用归档病历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六)医院职工(包括进修医师、实习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历档案,不得将自己或亲属的病历档案携走放置家中据为已有。非本院医务人员不得直接在病区内翻阅或携走病历档案。

  (七)因医疗活动和复印等需要携带住院病历离开临床科室(病区)时,应由该科室经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

  (八)医院职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归档病历库房翻阅病卖喊历。

  (九)病案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案,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将由遗失科室和遗失者负主要责任。

  二、病历档案调阅管理

  (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资料。

  (二)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查阅本科室病历需经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查阅,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出病案阅览室。跨科查阅病案,必须填写《病历调阅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科(病区)主任、病历所属科室(病区)主任签名及医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立即返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经医教部审批同意,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三、病历档案借阅管理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应填写病历借阅单,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私自借给他人。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七)凡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的归档病历,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的病历复印规定,违反该规定引起不良后果的,将按当事人责任大小,遵照医院“四、病历档案复印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二)我院受理下中信野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病人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因医疗活动或病人需要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按照上述第3条(1)(2)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医教部审核同意后,由临床科室(病区)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资料到病案资料室复印。在经管医师和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客观部分,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病人、医师和病案室负责提供复印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六)医院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医院提供申请人复印的病历档案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的作用是什么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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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保存期限

法律分析:门诊病历一般保存15年,住差信院病历保存耐猜时间为30年。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虚亩轮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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