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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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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卫联发〔2023〕5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省医学会秘书处:

为加强全省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全省202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且在考核周期内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主要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省医学会秘书处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中省直医疗机构开展考核机构申报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各级考核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时间安排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考核机构申报(2023年11月23日-12月19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数量的底数。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上报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申报表(附件1),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都应提出考核机构申请。

(二)确定考核机构名单(2023年12月19日-12月31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的考核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确认2023年度吉林省医师资格考试考核机构名单,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布,并将考核机构名单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

(三)做好通知审核工作(2024年1月1日-3月5日)。考核机构负责审核医师信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医师适用的考核类别和考核程序,并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30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要严格考核周期内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政府性指令任务原则上为援疆、援藏、对口支援、医联体等政府性指令任务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对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

(四)开展定期考核工作(2024年3月6日-4月5日)。考核机构应集中1个月的时间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

1.简易程序。参加简易考核程序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2.一般程序。参加一般考核程序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4),由执业注册机构充分参考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开展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考核机构应从以下方式中选出两种作为业务水平测试内容: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医学文书是指医师在采取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时,签署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文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处方、医生交接班报告等内容。

(五)考核结果应用(2024年4月6日-5月5日)。考核机构应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5),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定期考核成绩合格的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培训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任务,同时也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规定的时限,扎实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沟通。医师定期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务必要加强考试宣传工作,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注重与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强化监督,注重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要对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年度考核结束一个月内,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于小行 0431-88906340

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孙丽莉 0431-88906350

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王水涵 0431-88906094

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处     杨光禹 0431-88904880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 董旭涛 0431-88905849

省中医药管理局 李欣欣 0431-80782662

省医学会秘书处 文立平 0431-88966360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考核机构名单汇总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4.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备案表。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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