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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三级调研员……傻傻分不清楚?这篇文章帮你梳理好了

2024-07-08 20: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丨陈健鹏

近期,人事变动频繁。很多人可能注意到,近期的人事任免中,经常出现“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的提法。如新任英德市委书记张杨彬,于2020年3月起任一级调研员至今;履新斗门区委书记的苏虎,2021年3月由一级调研员晋升为二级巡视员……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分别相当于什么级别?有什么作用?成为这些“员”之后,原来的职务还会继续担任吗?

这些变化,都是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确立的一个新制度——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些“巡视员”“调研员”,正是新制度中设置的“职级”。

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公务员法》确立了一个新的制度,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从此,公务员晋升有了“职务”和“职级”两个通道,除了通过“职务”获得提拔外,还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升职机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机制。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指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不具有领导职责。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同时,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也就是说,即使不当“官”,公务员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享受相应待遇。这对打破基层公务员待遇“天花板”,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等都有着重大意义。

各种“员”相当于什么级别?

新《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新《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也就是说,一级巡视员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正厅级”, 二级巡视员相当于人们常说的“副厅级”。

调研员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按照上面的规定,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正处级”,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相当于人们常说的“副处级”。

一级调研员是调研员的最高级别层次,同时也是晋升二级巡视员的“门槛”之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提到,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同时,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与此类似,三级调研员是晋升二级调研员的基本条件之一,需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才可晋升二级调研员。

此外,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打个比方,也就是说,假如一位副厅级领导晋升了一级巡视员,那么他在担任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同时,享受正厅级有关待遇。

公务员职级怎样晋升?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公务员职级的晋升条件作了规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那么,是不是熬一熬资历就可以安安稳稳晋升了?并不是。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那么,如果一个单位里所有人都满足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的条件,是不是就能够安稳地等待晋升?

也不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还明确,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也就是说,每个单位的各个级别数量,都是有职数限定的。

比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中,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又比如,在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中,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这个比例,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得特别详细,在此就不再赘述。

总的来说,实行职级并行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的一大进步,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也拓宽了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本文责编丨张蓓蕾

统筹丨郭芳 刘龙飞

编辑丨陈冰青 李卓华 莫群

校对丨华成民

来源丨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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