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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技术指导原则(附word版本)

2024-07-14 1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技术指导原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处方点评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和经济,促进合理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北京地区医疗实际,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请各区县卫生局、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单位用药实际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医务和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包括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共同参与的处方点评工作组,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负责制定全院处方的抽取方案、处方点评专业技术咨询和点评结果的审定,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定期向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培训,制定持续质量改进措施,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四、医疗机构要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质量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五、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处方点评管理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实现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  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北京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17日 北京市, 医疗, 点评, 北京地区, 微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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